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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准国家”初见端倪

2010-08-31 17:25:51 新浪博客   作者: 董秀成  

在当今世界,跨国公司代表着经济全球化的特征。一些拥有巨大资金和技术实力的跨国公司的影响力已经远远超出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它们除了追求经济利益以外,还将触角伸向国际政治、外交、社会和文化领域,因此开始具有“准国家”的特征。

部分巨型超级跨国公司迅速在全球范围内扩张和膨胀,使其角色和地位发生重大变化,传统意义上的“国籍”问题似乎已经显得不十分重要,因为其所有者或股东极其分散而且大股东并非一定处于母国,因此其国籍身份和作用已经基本名存实亡。例如,BP公司发迹于英国,公司总部在英国,但其所有者已经分散在世界各地,在美国的股权比例已经超过英国,因此我们如果过分强调它是英国公司似乎意义已经不大。

跨国公司曾经为世界带来许多超出国界的社会问题,如上世纪美国ITT公司因智利政府侵犯其跨国经营利益,便勾结美国中央情报局一起卷入智利政府流血政变事件;英荷壳牌石油公司试图将废弃布伦特除油槽沉入北海海底,引发绿色和平组织大肆抗议而引起全球关注;前一段时期,BP公司在发生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实践,导致生态灾难和英美外交争端,并导致美国媒体揭露BP公司曾经卷入英国政府释放造“洛克比空难”的利比亚犯罪嫌疑人事件。

上述事件表明,跨国公司已经超出国家范畴,其国际法主体地位处于模糊或灰色地带,使其能游走于国际法边缘,而衍生出许多错综复杂、盘根错节的国际问题,问题涉及的层次、深度和广度都有逐渐向国际法的“主体地位”蔓延的趋势。

在当今世界百大经济体中,跨国公司已经占51席,国家占49席,企业比国家大已经变成客观现实。部分巨无霸跨国公司凭借其实力形成干预政府、左右政策的局面,而被干预或左右的政府不仅仅是跨国公司的母国政府,还可能是东道国政府。

目前,跨国公司面对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条款、社会道德和文化传统习惯,因此跨国公司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具有应对全球化和解决全球经济活动的法律地位,国际法或许需要改变以“国家”是国际法唯一主体的基本做法,加快制定能够对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约束和全面制约的全新的法律体系框架,包括诸如员工、客户、消费者、供货商、股东、公会、竞争对手、金融机构、政府、政治团体等诸多利益相关者等等。

可以预见,随着全球化日益加深,跨国公司版图还将日益扩大,必然出现全新的国际调节机制,一方面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的进一步淡化和让渡,而另一方面跨国公司的“准国家化”特征更加明显,或许在诸多国际组织甚至是联合国都有可能让部分跨国公司成为会员。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跨国公司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