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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改不要“山西模式”

2010-09-01 14:03:06 网易财经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会议强调,"要积极探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效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在此之前,山西煤矿整合上的“国进民退”模式被各地争相效仿,业界一直担心由此带来的民间投资者的公平保障问题。

按照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都可以成为兼并重组的主体,不过在一些行业人士看来,民企很难成为整合主体,因为整合煤炭企业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只有大型国有煤炭企业往往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因而也就顺理成章的成为了整合的主体。从山西经验来看,国企整合民企产生了两大问题,即煤矿作价过低和价款拖延支付。

山西模式

事实上,煤炭产业的发展一直备受关注,早在2005年国务院下发的《促进煤矿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就要求用三到五年时间建设亿吨级的煤炭企业集团,同时关闭布局不合理的小煤矿,并鼓励大煤矿兼并小煤矿。

2008年,山西省率先发起政府主导下的煤炭资源整合"风暴"。公开数据显示,整合完成后,目前山西省矿井数由2600座减少到1053座,70%的矿井规模达到年产90万吨以上,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全部淘汰,平均单井规模由年产30万吨提高到年产100万吨以上,保留矿井将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

同时,企业主体由2200多家减少到130家,形成4个年生产能力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集团、3个年生产能力5000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集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股份制企业办矿的比例为2∶3∶5。在山西试点完成后,紧接着,河南、内蒙古、陕西等省区的煤炭重组整合迅速跟进。

不过,围绕山西煤矿整合所产生的公平问题也引发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被整合的民企中浙江民资比例较大,面临的两大突出问题是在整合过程中煤矿作价过低和价款拖延支付。

公权与私权

分析人士指出,国务院研究部署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这就意味着国家对山西样板的肯定和发端于山西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终于正式成为国家战略。按照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都可以成为兼并重组的主体,不过在一些行业人士看来,民企很难成为整合主体,因为整合煤炭企业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只有大型国有煤炭企业往往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

以山西模式为例,据媒体报道,在完成煤矿整合之后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矿权补偿不到位、地方财政收入锐减、小煤矿升级压力大、信贷风险放大等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两个问题就是被整合煤矿作价过低和价款拖延支付问题。

来自浙江产权交易所矿业权交易中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初步估计,浙商在山西投资煤矿企业约450多家、煤矿500多座,投资总额在500亿元-1000亿元之间,控制的煤炭资源年产量在5000万吨以上,占投资山西煤矿民间投资的近1/6。按照山西的煤炭整合方案,年产能低于90万吨的煤矿由山西省七家国有煤炭集团和少数几家当地民营企业接管,而浙江煤商投资的煤矿将被悉数整合,作为整合的补偿不及投入的1/3或1/4甚至更少。

据媒体报道,作价过低是很多民企不满的一点。首先,评估机构由政府部门和兼并单位指定;其次,评估对象仅限固定资产,如地面建筑、矿井设备投入等,而不是按资源储量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由此导致的结果是,评估价往往只有实际投入的1/4或1/3。

此外,按照业内人士的估算,山西煤矿整合完成后,大约有3000亿元民营煤矿资金退出市场。但是,作为并购主体的国有企业没有那么多收购现金,通常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来支付。所以,兼并企业付给被兼并企业的资金并不能很快到账,拖延支付问题便见怪不怪了。

国际惯例

从《物权法》和《矿产资源法》角度来说,依法取得了采矿权,民营煤矿业主的采矿权将依法受到保护。如果矿业权发生流转,双方必须按照经济手段和市场规律,对矿业权进行定价,而不是对其投资进行定价。同时,对于像山西这种政府主导下的资源整合,整合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应该依照国际惯例,在国有化时要实行"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8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特别强调,要加强政策引导,出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配套措施,支持被兼并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和技术改造。"要坚持依法办事,切实维护煤矿企业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序开展。"不过,在行业人士看来,政策如何落实仍旧是一个问题,毕竟与政府和国企相比,民营企业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在政府主导下的煤矿兼并风暴中,民企并不具备讨价还价的筹码。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煤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