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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煤炭局长蜕变的轨迹及启示

2010-09-02 10:20:48 中国煤炭网   作者: 李仑  

郝鹏俊,男,蒲县太林乡人,中共党员。

郝鹏俊起步很早,26岁时已是公社主任,1991年至2002年任蒲县地矿局局长,2002年至2005年任蒲县煤炭局局长(其中2002年至2003年县安监局与煤炭局为一套机构),2006年起任蒲县煤炭局党总支书记。

2008年襄汾“9.8”溃坝发生后,由国家安监总局牵头的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正在临汾市调查事故时,接到举报,称蒲县(隶属于临汾市)成南岭煤矿违背政府主管部门的停产指令,仍在非法越界开采。

临汾市纪委、蒲县纪委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和山西省纪委领导的指示精神,从2009年2月至5月,对成南岭煤矿实际控制人郝鹏俊立案调查。

经查,郝鹏俊存在个人经营煤矿、利用职权办理证照、侵占资源、非法生产、欠缴规费、偷逃税款、贪污挪用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成南岭煤矿存在逃税、非法买卖爆炸物等犯罪事实。2009年1月10日,郝鹏俊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被执行逮捕。“强人”的雷人“本事”

记者在蒲县采访期间,接触了与郝鹏俊共过事的同事,能力强、有点子、有气魄、有威信是他们对郝鹏俊的共同评价。

郝鹏俊可谓少年得志,26岁时当上蒲县薛关公社主任,成为当时全县最年轻的正科级领导干部。上世纪80年代,郝鹏俊调到县里工作。1987年任蒲县煤管局副局长,1991年蒲县组建地矿局,郝鹏俊出任局长,没出事前一直被认为是蒲县煤焦领域的“好手”。从其任职履历也不难看出,郝鹏俊连续担任过地矿局、安监局、煤炭局局长,这对于山西省的产煤县来说,没有一定能力的官员是所不能企及的。

但郝鹏俊放松了世界观改造,国家本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他却把“本事”当作以权谋私的隐身资本,就把“本事”用在了谋私上,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走得越快越远。

据临汾市纪委提供的情况,郝鹏俊经营的成南岭煤矿位于蒲县太林乡西开府村。1996年核定的井田面积为2.16平方公里,1999年郝鹏俊利用职务之便将该矿扩界到4.76平方公里。该矿于1999年动工筹建,2001年10月投产。“六证”齐全,年生产规模30万吨。经地质部门测算,2002年到2008年共生产原煤213.5万吨,按当年煤炭平均价格计算,经营收入约7.1亿元。

目前调查到该矿各项开支总计约3.1亿元;郝鹏俊及其妻子、儿子等名下存款9600万元,孙女名下也有3000万元,购房款1.7亿元(郝鹏俊及其家庭成员在北京、海南三亚、临汾市区和蒲县共购置房产38套,其中北京33套、三亚1套、临汾市区2套、蒲县2套)。另外,还有近1亿元资金去向无法落实。而据推算,郝鹏俊全家的工资性收入不会超过100万元。

郝鹏俊案发,源于其顶风违纪非法组织生产。2007年5月5日蒲县一煤矿发生死亡8人的事故后,全县所有煤矿停产整顿,成南岭煤矿却有禁不止,继续非法生产。据查,该矿2007年非法生产原煤23.8万吨。2008年2月至8月,该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县有关部门专门下达《停止生产通知书》后,仍然进行非法生产。期间,郝鹏俊还亲自安排该矿越界开采,越界煤巷191.1米,采煤1554.39吨,价值达130余万元。而此间正值北京筹办奥运会,蒲县政府要求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郝鹏俊办的煤矿却始终照开不误,疯狂生产出煤,最终被举报到国务院事故调查组。

临汾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郝鹏俊所得的1.26亿元和在北京的房产进行暂扣,提请蒲县法院划扣回县财政;依法追缴成南岭煤矿所逃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和非法开采的罚款;追缴欠缴的价款、维简费和“六项”费用,追缴郝鹏俊贪污、挪用的公款和套取的维简费;追缴因越界开采造成的麦庄寸地下保安柱毁坏修建移民新村等款(郝承诺1000多万元实际支付200多万元),其余违法违纪资金全部没收。

2010年4月16日,郝鹏俊被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妻于香婷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其妻弟于小红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经临汾市纪委常委会6月22日研究决定,给予郝鹏俊和于香婷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给予其子郝丽阳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8月30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蒲县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南岭煤业)及郝鹏俊等逃税、非法买卖爆炸物、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依法作出二审判决,对上诉人郝鹏俊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对上诉人于香婷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上诉人于小红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弄虚”“作假”一贯成性

据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从1993年开始,在蒲县地矿局局长任职初期,郝鹏俊伙同他人通过买卖取得后沟洼煤矿的采矿许可证,1997年提供虚假资料,以后沟洼煤矿接替井的名义,办理了成南岭煤矿的采矿证。2003年任蒲县煤炭局局长初期,假借太林乡西开府村委的名义为该矿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为于小红。2007年任蒲县煤炭局党总支书记初期,郝鹏俊借临汾市实施煤矿采矿权改革时,继续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申办了“蒲县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两个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人都注明是于小红,一直到案发前。于小红刚被收审时很“仗义”,说成南岭煤矿是自己投资办的。后来于小红供认,他只是一个挂名的法人,只是负责招呼摊子,连支配500元的权限也没有,所有的投资都是姐夫、姐姐出,煤矿的日常管理、财务和煤炭销售等,甚至聘用一个后勤人员,都得郝鹏俊夫妇决定。他一个月的工资只有5000元,是姐姐、姐夫给发的,自己考法人资格证也是他们安排的。在矿上干过的知情者说,于小红每天骑着辆摩托上下班,而郝鹏俊的儿子却开着130万元的保时捷,谁是老板、谁享受了煤矿的收益一目了然。

法院通过大量的事实(8卷案宗之多)证明,虽然郝鹏俊自称在2005年中央开展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干部在煤矿投资入股工作中自己已从成南岭煤矿退股(实际上是假退股”,郝让其堂弟郝神锁充当实际控制人,与其签了一份撤资的“假协议”),于香婷也说自己只是给弟弟帮忙,但煤矿的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始终为郝鹏俊夫妇,大主意都是他们拿。

成南岭煤矿逃税的事实,是纪检部门从其与蒲县远中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等22家企业进行业务往来中“抠”出来的数儿。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间,成南岭煤业在,销售原煤直接收取差价款而不进行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人民币18718537.40元,其中2004年逃税额(国税、地税)占应纳税额比例为82.24%。2003年至2006年,成南岭煤业因逃税先后四次被市、县两级税务机关处罚。

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上诉人郝鹏俊安排原审被告人冯记明在追加火工品供应数量的书面申请中夸大井下工程用量,并安排上诉人于小红于2007年9月16日和2007年11月14日两次申请,骗取追加供应计划炸药27吨、雷管8万枚。成南岭煤业分27次从蒲县安隆物资公司实际购买炸药113.5吨、雷管29.7万枚,其中,超限额购买炸药22.5吨、雷管10.4万枚。2008年1月31日,成南岭煤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蒲县煤炭局下发文件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待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后,方可组织正式生产,在此期间,蒲县煤炭局不再给该公司下达火工品供应计划。但上诉人郝鹏俊为组织非法生产,安排上诉人于小红、原审被告人冯记明5次书面申请,以井下辅助工程需用火工品为由,在未经蒲县煤炭局审核并批准的情况下,夸大火工品用量,骗取有关领导及公安部门的批准,超限额购买炸药41吨、雷管9.56万枚。

2009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在成南岭煤业井下查获炸药11.712吨、雷管29234枚。起炸药时很艰难,在井下非法建设的炸药库位于副立井下的轨道巷120米处与回风巷之间,利用了一个闭墙下的通道,是隐闭的,很难发现,而且炸药是与雷管混存的,进入者出了一身冷汗。据专家说如果引爆,其破坏结果相当于当地发生一次汶川地震。
郝鹏俊还巧立名目贪污挪用公款。郝鹏俊在任蒲县安全监察局局长、煤炭局局长、煤炭局党总支书记期间,于2003年5月借本县部分煤矿安装瓦斯监控设备之际,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研究院销售二公司联系后,购置价值13万元的矿用监控电缆。电缆运抵蒲县后,由时任成南岭煤业矿长的闫鸿博等人将电缆拉到矿上使用。2003年6月底,此13万元电缆款由郝鹏俊签字后在蒲县煤炭局财务上垫付至今。2003年11月16日,上诉人郝鹏俊代表成南岭煤业与江苏省徐州矿务局孟煤项目部签订了《蒲县成南岭煤矿合作开采合同书》。同年12月23日,郝鹏俊付给孟煤项目部10万元设计费,并安排从蒲县煤炭局财务上支出,至今仍挂在蒲县煤炭局财务账应收款中。

2003年8月,上诉人郝鹏俊同任天星等人在购买土地建房时,郝鹏俊安排时任蒲县煤炭局办公室主任的任文革在煤炭局财务借款5万元交给城关村支书崔保彦办理相关土地手续。2004年,郝鹏俊安排任文革找了一些招待费、修理费票据,经郝鹏俊签字后,在煤炭局财务予以报销。2003年9月,上诉人郝鹏俊以蒲县煤炭局住宿费的名义虚开发票,共计金额20万元,抵顶了其20万元借款。

“伸手者”足戒

蒲县监察局8月25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依法对该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及其妻该县民政局原副局长于香婷分别作出违法违纪所得的处罚决定,涉及其利用职权开办煤矿的违法违纪资金、利息以及用非法收入在北京、海南、临汾等地购置的36处房产和房租收益等全部予以没收、追缴,上缴国库。

尽管郝鹏俊、于香婷百般辩解,被告人上述代理人也发表了辩护意见,但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郝鹏俊、于香婷作为成南岭煤矿的实际控制人,负责企业的全面工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认定上诉人郝鹏俊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上诉单位成南岭煤业、上诉人于香婷、于小红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祖茂治、魏永超无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一审认定上诉单位成南岭煤业,上诉人郝鹏俊、于香婷、于小红犯逃税罪,依法判处是正确的,但以逃税罪判处的罚金数额不当而予以部分改判。

据纪检部门掌握,郝鹏俊、于香婷夫妇为了逃避调查,隐匿转移煤矿经营收入和会计资料。夫妇二人多次隐匿转移煤矿经营收入,其银行存款1.26亿元中,6000万元以临汾市江山铭泰、悦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名义存入银行;北京购房款1.67亿元中,有2000万元转出后,从信用社电脑中删除了转支记录。调查期间,该矿拒不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郝鹏俊、于香婷、于小红三人到案后,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和会计付红令下落,有意给案件调查设置障碍。

郝鹏俊充分玩弄权术,弄虚作假为其子安排工作。其子郝丽阳1980年出生,大专文化,2005年9月入党。经郝鹏俊运作,1986年4月20日,年仅6岁的郝丽阳被蒲县对外贸易局招收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1990年6月,时年10岁的郝丽阳调蒲县煤炭局工作,1996年10月调蒲县政法委工作,1998年12月调浦县公安局工作至今。

郝鹏俊案在社会上引起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被称为煤炭大省山西煤焦领域反腐“第一案”。郝鹏俊的所作所为,激起了老百姓义愤,他们说“哪里还有真事”“郝是咎由自取”,办案人员也认为其“太过疯狂”, 坦承“查得辛苦,越办越惊”。

中纪委驻国家安监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曾就“郝案”,专门派人赴山西省临汾市及蒲县进行了深入调研。调研组听取了临汾市纪委的情况介绍,与查办该案件的市、县纪委领导和蒲县县委书记、县长及县安监局、煤炭局、地矿办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查阅了有关资料,通过进一步分析,认为该案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官煤勾结。郝鹏俊经营的成南岭煤矿由一个投资几十万元的小煤窑,发展成总资产5200余万元、日进斗金的大煤矿,与郝鹏俊前后担任过地矿局、安监局、煤炭局局长的庇护有直接关系。调研中有的同志说,郝鹏俊既当局长,又当老板,官商一身,以权谋私太便利了。

2.小官员大腐败。蒲县纪委耗时7、8个月,共查到郝鹏俊100多个账户,其中冻结暂扣有实际意义的70多个户头1.26亿元;查到郝鹏俊及其家庭成员据有房产40套,除蒲县两套老房外,查封38处房产,合同价款1.7亿元,以上两项合计2.96亿元。而2010年该县的一般预算收入目标为3亿元,“富”可敌县。

3.涉及面广、利益链长。郝鹏俊案件涉及煤焦领域的审批、监管、生产、流通、服务等各个环节,涉及政府部门、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办企、违规审批、暗箱操作、损公肥私等违纪问题,涉及偷税漏税、越界开采、贪污挪用、权钱交易等犯罪事实,同时也涉及到党纪政纪条规和现行法律规定不衔接的问题,是一起数额巨大、时间较长、涉及面广的复杂案件。

4.监督制约机制缺失。郝鹏俊的第一次违纪行为,15年后才因案发被揭露出来。2003年至2008年,成南岭煤矿采取销售原煤不开或少开增值税发票、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少缴应缴税款,逃税额最高占应纳税额的82.24%。2003年至2006年,因为偷逃税款,国税、地税部门4次对成南岭煤矿作出过行政处罚,然而并未见当时司法部门追究煤矿负责人责任的记录。在郝鹏俊长达8年的违法办矿过程中,他多次被群众举报,也经历了多次专项整治,当地有关监管人员曾多次发现成南岭煤矿的违法事实,均被郝鹏俊阻挠,足以表明监管缺位和监督乏力。

郝鹏俊腐败案提醒我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当前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形势依然严峻,任务相当艰巨,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充分认识抓好基层反腐倡廉和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性,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主线,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为重点,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要加大煤炭企业体制改革力度,铲除煤焦领域滋生腐败的土壤。煤焦领域是特殊行业,特别是当国家在煤焦领域一些政策和制度尚不健全、不完善的时期,容易使之成为许多人追逐暴利的行业。郝鹏俊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钻了煤焦领域政策法规不完善的空子。比如,煤炭成本不单单是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以及资源价款所组成,还应包含环境成本、基础设施配套成本以及社会成本等,但国家一直没有把其列入煤炭成本之中,加之偷税漏税,致使国家税金大量流失。这说明煤炭体制问题对于煤焦领域影响非同小可。今后煤焦领域预防腐败要重点关注民营煤矿,同时,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矿业开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这不仅对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必要的,而且对从源头上防范煤焦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也是重要的治本之策。——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要认真改造世界观,强化宗旨意识,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对待和处理党和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抵制权、钱、色的诱惑,警钟长鸣,洁身自爱,廉洁从政,无私奉献,为煤炭工业的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责任编辑: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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