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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需常敲法律警钟

2010-09-07 11:16:11 中国环境报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污染事故的高发期,环保部门的执法风险越来越大。随着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和对行政过错追究力度不断加大,对相关官员或环境执法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已成常态。因此,强化责任追究,规避问责风险,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和问题,已成为新形势下环保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被问责的环境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主要有以下5种情形:一是现场监察失范。在江苏省盐城“2·20”重大污染事故中,原盐都区环监局四分局局长未按规定频次到污染企业监察,未及时发现和掌握企业违法行为、程度;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未到现场,以伪造现场记录的方式敷衍了事,未使危险状态得到及时有效处置。二是环境监测不力。在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中,当地的环境监测站未按照规定对辖区环境要素和排污单位进行监测,未发现肇事污染源超标排污的事实;事发前的应急监测中未以“当面、电话、电报等尽可能快的方式”向环保主管部门报送肇事单位的监测数据。三是项目审批失守。在2000年4月发生的山西省阳城县重大水污染事故中,原阳城县环保局长和1名分管副局长未严格审批把关,使得某化工项目选址不当、不执行“三同时”制度,导致重大污染事故发生。四是组织指挥无序。在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件中,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环保局副局长在得知肇事单位排污情况后,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虽然安排了工作人员进行监测和检查,但未及时督促上报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致使当地环保部门信息不明,严重失责。五是存在权钱交易。在个别地方环保部门,少数领导干部借环保审批、环评、验收之机,搞权钱交易,违规审批进口废物指标、技改项目、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引发严重环境污染而频繁被举报,致使相关人员获刑。

通过上述令人痛心的环保问责案件,我们应该深思的是如何汲取教训,常思执法之责,常敲法律警钟。笔者认为,环保行业已成为高风险行业,规避环境执法风险,应根据环保部门工作特点,坚持法制教育与事前防范并举,机制创新与岗位管理同步:

强化法纪教育,提升规避风险能力。环境执法人员要强化法制意识、廉洁执法意识、精业勤业意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业务知识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环境执法队伍,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执法工作的需要,努力降低由自身因素导致的问责风险。

明晰岗位职责,细化问责条款。要根据国家环境管理、监察、监测的规范要求和工作职能,科学设定岗位职权和应承担的责任,科学分析可能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及其严重程度,在单位内部依法设定规范细致的问责程序。只有使执法人员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重点和失职后果,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岗位不明确、责任不明确、追责不严等现象的发生。

恪守执法底线,讲究执法策略。一要坚守环境法律法规底线。细节决定成败,监测、监察、管理等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把握环境执法细节,包括时间要求、频率要求、证据保存要求等,切不可敷衍了事。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则无疑被问责;对一些规定不明确的法律条文,要根据立法原意,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有效防止执法风险发生;二要坚守优化服务底线。无论是招商引资,还是人性化执法,都不能降低环境执法标准,要做到拉动内需不降低环境门槛,优化服务不放松环境监管;三要坚守廉洁奉公底线。防止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打击权钱交易。

建立制约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执法人员走到哪里,问责制度延伸到哪里,实现执法监督工作的“四个延伸”:从案中审核向案前案后监督延伸,从监督案件向监督执法活动延伸,从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延伸;要切实加大对现有规则的执行力度;发挥人大对环境执法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要严格行政问责。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工作制度,以制度来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要严惩环保队伍内部的害群之马,对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从严惩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环保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