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English | 网站地图

  •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电力
  • 综合
  • 李克杰:垄断企业一合谋 用电客户就入瓮?

李克杰:垄断企业一合谋 用电客户就入瓮?

2010-09-09 08:18:35 东方早报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日前签订合作协议,四川非居民用电客户电费缴纳信息将正式纳入征信系统。至此,四川省成为全国首个在省级层面将用电客户缴费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的省份。(《新京报》9月8日)

国家电网的一位内部人士表示,从地方电力公司反馈的情况看,拖欠电费的情况还是挺严重的,尤其是一些工业大户。对于那些缺乏诚信的客户实施信用监督,使其受到失信惩罚,是十分必要的。但在一个倡导平等自由的市场经济社会,市场交易各种信息的收集利用都应当遵循基本的公平平等原则,而不能置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于不顾,交易一方凭借垄断地位和市场优势,与有关职能部门一合谋,就将对方的不利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换句话说,就是市场主体的重要交易信息完全可以纳入中国最具权威的央行征信系统,这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培育社会诚信的重要手段,但在程序上也决不能忽视对信息主体的充分尊重。

需要指出的是,四川的这一做法,暴露了已经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尚未正式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漏洞和缺陷。条例草案规定中国征信中心可以不经信息主体同意,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事业单位等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金融机构向中国征信中心提供信用信息不必履行“对象告知”和“利害告知”义务,不必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但不免除其“实情告知”义务。而其他企事业单位向中国征信中心提供信息是否也免除对信息主体的“对象告知”和“利害告知”义务,剥夺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权,却没有明文规定。若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理解,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即使向中国征信中心提供信用信息也不能免除其告知义务,剥夺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权。因为中国征信中心的“征信收集权”,不能取代或抹杀信息提供者与信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看来,《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这个问题上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否则广大消费者可能沦为垄断企业的待宰羔羊,后果很可怕。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李克杰 垄断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