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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领导“一万个罚则不如一个入刑”

2010-09-10 12:59:32 大众网

日前,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明确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度工资的80%。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

按上述规定,对不下井的矿领导依事故情节轻重设置了从30%到80%的“罚款”(上年度工资收入为标准),出发点固然是想按性质区分罚款数额,最终想体现罚款额度上的科学性。然而,笔者以为,对于发生事故的煤矿领导,设置出一个有不同百分比的罚款额度,并不足够。无论事故是一般性的,还是较大或重大、特重大的,都涉及矿工生死。理论上虽可以人数区分事故等级,但生命无价,无论是何级别,都直接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和一个家庭的幸福,这些无法用金钱衡量。

那么,设置出30%到80%的罚款,看似不是“一刀切”、责任分明,实际上却有无视生命价值的不可估量性之嫌,这种罚款设计本身就有以金钱数额“买命”或以金钱罚款来“抵责”之嫌。另外,对于一个拿着人民俸禄的国企领导、攫取国有资源以分肥的私营矿主,出现事故之后完全剥夺其曾获得的“收益”,原本就是处罚的题中之义。让这些渎职者、违法经营者将已“吃到肚子里的”收益,重新“吐出来”难道不应该吗?专门规定出一个年度工资罚款比例,是不是太过矫情?

解决矿难和解决矿领导的玩忽职守,仅靠罚款绝对不行,“一万条行政处罚,不如一个入刑”,矿老板们不是很有钱吗?除了事故发生后让他们倾家荡产外,更要严格追究刑责。在德国,矿主一旦被察觉不跟班下井,有关部门带给矿主的将是财产和刑责的双重惩处,这无疑值得我们借鉴。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领导下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