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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监管刑事责才能减少矿难

2010-09-13 13:16:01 荆楚网   作者: 冯永略  

近日安监总局公布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煤矿领导没有下井,一旦发生事故,最高可处煤矿500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责任人罚款上年年工资的80%。《规定》将于10月7日正式施行。

出台这样的《规定》,无非就是想让煤老板们加强安全意识,但这样的《规定》真的能让煤老板们加强安全意识,从而减少矿难的发生吗?我觉得很难。因为这样的《规定》,其实还有很大的空子可钻。

怎么去界定是煤矿的领导?《规定》里没有说明。这就是这条《规定》里的空子。也就是说,煤老板现在可以任命新的领导,而且就在矿工里产生。而这样的煤矿领导(实为矿工),其实也就是为了应付这种《规定》的领导,根本就不可能加强到煤老板的安全意识,从而减少矿难的发生。

其实现在发生矿难的煤矿,很多都是证照齐全的煤矿。这就说明,矿难频发,煤老板有责任,但更大的责任是监管部门。这种出事的煤矿,怎么会证照齐全?这些证照里是否存在着腐败?监管部门是否只发证照不去监督?而又为什么不去取缔那些证照不全的黑煤矿?监管部门里有没有这些黑煤矿的保护伞?

频发的矿难,有太多太多的问题,但答案永远只有两个。一、煤矿老板为了钱而漠视矿工的生命安全。二、监管部门失职。而且后者的责任远大于前者。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也是很难遏制矿难发生的。

怎样才能遏制矿难的发生?在我看来,应该出台这样的规定:发生矿难就追究监管部门领导的刑事责任。死30人判10年,死50人判无期,死100人以上判死刑,而且立即执行。如果执行这样的规定,我相信中国的矿难,将会减少百份之九十以上。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矿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