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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需交安全风险抵押金

2010-09-16 08:54:45 新华网   作者: 毛海峰  

为提高政府主管煤矿官员的责任心,降低矿难的发生率,陕西省铜川市日前首次作出规定,政府各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需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根据规定,铜川市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煤矿安全的领导每人需缴纳2万元风险抵押金;乡镇主要领导缴纳2万元风险抵押金,分管领导上缴1.5万元风险抵押金;煤矿安监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干部按津贴的100%上缴风险抵押金。

这些风险抵押金需在每年1月底之前统一收取和储存。如果当年完成铜川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煤矿安全控制指标的,由区县政府对相关人员按照收取标准的2倍予以奖励,原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留作次年使用;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标的,罚没每年初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次年另行按标准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铜川市政府希望,通过这种经济奖罚方法,能把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煤矿安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有力地落实各项安全监管责任。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煤矿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