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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矿领导与工人同下井拟入政府规章

2010-09-17 12:43:14 昆明日报

今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做出“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要求。日前,昆明将这一要求以规章的形式纳入《昆明市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昨日,市安监局就该管理规定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决策发言人宋安东介绍,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从国家到地方政府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性措施进行了明确,昆明也实施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制度,但是平时的执法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对所担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仍是安全生产工作做不好的原因。因此,《昆明市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在过去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化,提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不履行职责的,安监部门将对其实施处罚。

该管理规定中,对适用企业的范围主要定位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和领域。而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规定界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规定中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具体职责、如何履行以及要实现的目标都做了明确,如第6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制度,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的监管中,市安监部门负责中央驻昆企业,其余则由县级安监部门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需要拟写履职报告,安监部门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并进行年终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分别有奖惩措施。不合格的,在评选各类荣誉称号时,在安全生产方面不予通过,并予以曝光,实施强制培训。连续两次履职考核不合格的,由安监部门向其任职或授权机关提出降职或者免职建议;无任职或者授权机关的,由安监部门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据介绍,该管理规定将在吸取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出台。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昆明 领导下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