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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责任比“矿领导必须下井”更重要

2010-09-25 12:35:44 凤凰网

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同时也是一个盛产靠煤矿暴富的矿主们,基于以更少的成本攫取尽可能多的财富的利欲熏心的利益冲动,对生命的漠视带来频发的一次次惨烈的矿难在强烈冲击着国人神经的同时,几乎快令人麻木,也因此国家在几年前就规定矿领导每月必须亲自下井四次但似乎并未得到执行,矿难愈演愈烈后到今年,国务院及国家安监局发出23号文件,要求所有煤矿必须每天矿领导亲自带班下井,而且还规定如果矿领导不下井,工人有权拒绝下去,单位还必须支付相关工资等等,不可谓要求不严厉。

但或许正象之前文件下达后关于能否得到真正贯彻执行的广泛质疑一样,在一个盛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国度,利欲熏心得几乎没有人性的矿主们还是想出了很多看似聪明一世的花招。比如象9月18日广西新闻网报道的一则,足显离谱和讽刺;报道说,河池市环江县驯乐乡的环江县红山朝阳煤业有限公司几名矿领导表示“23号文刚一下发,我们就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让他们轮流跟班下井。下井基本上以他们为主,实在轮不过来再轮副矿长和矿长。”

这几名矿领导还真算是大言不惭、厚颜无耻,一个星期仅仅7天,他们就针对23号文件突击提拔7名矿长助理,这算什么助理,其实也就是助理真正的矿领导们充当下井与矿工们一起冒险的“替死鬼”而已,突击提拔7个替死鬼当助理,于是那些黑心的矿主们又可以继续心安理得的不必考虑自己的风险,当然也就不必考虑强加安全生产制度、或增加安全投入并亲自组织改进生产设备,以提高生产的安全系数这些要花钱和动脑筋的事了,于是甚至又可以肆无忌惮的想一些不用投入安全成本而加大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的歪主意了,反正出了事要死的还是矿工,顶多再多死几个代替自己下井的“矿长助理”这些替死鬼们,与矿主们日进斗金的巨额血汗利润相比,何足挂齿。

新闻一出,于是关于黑心矿主们偷梁换柱的对抗中央严厉要求执行的23号文件的如此恶劣行为自然受到了媒体的公众强烈的批判,毕竟这则新闻印证了23号文件刚刚下发时人们对执行效果广泛的质疑和担心,于是乎人们口诛笔伐的将事件的矛头对准了应该如何制定更严密的办法让矿领导们而不是“替死鬼”们下井的焦点,因为理论上说,只有矿领导们亲自下井了,才有可能让他们真正从自己的生命翔出发更加关注煤矿安全,也就会想方设法的加强安全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硬件设施的投入,从而间接达到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目的。这想想法当然很好,但或许就象上述新闻中的矿工一样,在缺乏更有效监督的体制下,阳奉阴违偷梁换柱的对抗23号文件要求,并非什么难事,就算这次发现并制止提拔专业下井的矿长助理替死鬼行为,那他们下次还可以多从矿工中提拔几个徒有虚名的副矿长来代替下井,副矿长总可以算是矿领导吧?找替死鬼并非什么难事。于是我今天还看到了央视新闻频道的评论,说应该让23号文件中矿工可能说“不”的条文贯彻执行,也就是说矿领导不下井,矿工可以拒绝下井,其实这更让人满腹狐疑,处于社会最弱势的矿工敢对矿主们说“不”吗?将煤矿安全的责任推给矿工的“觉醒”、或寄希望于矿领导们自学执行23号文件亲自下井跟班,最终达到矿山安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政府试图推卸监管的责任。

为什么我说将煤矿安全的希望寄托在落实矿领导亲自下井是政府试图推卸监管的责任,我们可以简单的分析一下,在矿难频繁发生的面前,事实上本来就存在很多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监管上放松,或者甚至监管者自身就入股参与矿山经营的情况,现在国家制定23号文件试图强迫推行矿领导亲自带班下井制度,即使这样,也不过是出于希望矿主出于尊重自己生命的考虑,一定会自觉的加强安全生产并加大安全投入等等,这当然没有错,但我还是觉得这种抓安全的方法太过被动,显得政府监管的职能部门工作方法过于简单化,过于被动式管理。我们知道,矿山是世界上最危险的行业,但我们不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就算南非,其矿山安全也是世界上屈指可数的安全系数高的国家,甚至印度的情况都远远好于中国,难道这些国家都是靠矿主们亲自下井来强迫提高安全系数?显然不是。我认为,矿领导亲自下井只能做为一项特殊时期的辅助管理措施,更重要的是政府职能部门要实施一项强制性的行业安全准入机制,要对每一个开工的煤矿在开工前进行安全制度和安全设备设施等硬件进行达标检查,对不愿意按照国家准入标准达标的矿山,坚决的不准予开工,相信只要地方政府和地方监管部门与矿山没有利益关系,这一条实施起来并非什么难事,即使达标开工后,监管部门也应该定期进行查检监督,只有有安全生产制度完善了,安全生产的硬件设施投入达到了标准,才是实现矿山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真正保障,否则即使强制规定矿领导下井带班,这种寄希望于矿主自觉行为来间接加强安全生产的方式,也不过是自欺欺人的把戏;事实上我们也看到了,23号文件出台后,发生了一系列矿难中,只有一起有两个矿领导下井但奇怪的是两个领导都顺利升井脱险,矿工们却被埋在了里面,而其它几起矿难仍然没有一个矿领导跟班下井;文件是下了,执行的效果却堪忧。

所以我们从23号文件一出台就对其实施效果受到广泛质疑、以及从突击提拔矿长助理当“替死鬼”专业下井的结局,我们不难看到,缺乏政府主动监管的机制,而依赖矿领导们亲自下井这种被动安全促进方式是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矿山安全的,一但出事,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仍然逃脱不了失职的干系,与其紧盯着矿主们下不下井,还不如主动在一开始就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怕就怕双方之间结成了利益共同体,那什么安全制度都将成为摆设。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政府监管 领导下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