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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县北大地矿难13名责任人一审获刑

2010-10-12 13:30:49 燕赵都市网   作者: 刘志刚 尉迟国利  

近日,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人民法院对该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3·25”北大地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依法作出判决,13名被告人一审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玩忽职守罪,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现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1991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树军与同村的孙某某合伙开办承德县某煤矿,并办理采矿相关手续。2004年7月,因孙某某等人退股,经人联系,被告人张勇入股与其合办该煤矿。国家政策要求关闭小煤矿,有关部门要求该煤矿提升核定能力,并与另一煤矿进行整合。2006年7月,该煤矿证照全部到期。为谋私利,2008年4月,被告人张勇和李树军聘任刘中海任矿长,以“维护巷道”为名非法组织生产。除2009年8、9、10这三个月和2010年1月31日至2月28日停产放假外,一直借维护之机擅自组织工人进行非法生产,为逃避有关部门的检查,被告人张勇等人将生产出来的煤,运到外县张的煤场存放。因该矿始终未能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能正式审批炸药。2009年7月,被告人张勇为了非法生产,指使刘中海去购买炸药、雷管。2009年7月20日,被告人刘中海通过被告人杨某某(另案)购买5箱零4包炸药、雷管190枚。非法进行存储,并分期分批运往该煤矿,用于非法生产。

2010年3月11日,北大地煤矿向承德县安监局申请维护巷道,承德县安监局未批复该矿进行井下维护和生产活动,但张勇等人仍组织非法生产。2010年3月25日11时35分,北大地煤矿在用炸药爆破落煤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造成11人死亡、2人重伤的特大事故(本报对此进行过连续报道)。

承德县法院受理此案后,院党组高度重视,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由刑庭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法官们详细研究卷宗,认真核实证据,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9月6日,承德县人民法院对“3·25”北大地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依法作出了判决:张勇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刘中海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9年;李树军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另外,张廷贤、张海等有关部门责任人员也分别以犯有玩忽职守罪受到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河北省 承德县 北大地矿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