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English | 网站地图

贵州要求煤矿领导“陪同”下井

2010-10-13 13:40:45 贵州都市报

昨日,从贵州省安监局获悉,贵州省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3号),《意见》要求,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一同下井、升井。

《意见》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一同下井、升井。现场带班领导要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严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企业要严格检查处置各系统、各部位、各作业地点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意见》还要求,煤矿企业在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11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尾矿库,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实行动态达标或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进,直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

此外,《意见》还对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投入、工伤事故赔偿等方面作出了要求。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贵州 领导下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