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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四类行为将被停电

2010-10-13 15:16:54 济南日报

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电力的稳定供应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及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提交日前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于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遇关系的处理、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

由于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难以有效解决在电力设施建设、保护与其他设施建设方面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为了妥善处理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遇关系,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需要迁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其协商达成协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情况下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人达成安全和补偿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等。

中止供电应事先通知用户

草案规定,供电企业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并通知重要用户;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同时规定,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四类行为将被中止供电

近年来,我省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能供应的现象比较严重,为加大对电能的保护力度,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草案专设了电能保护一章。草案规定,供电企业对下列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用户,可以按程序进行警告制止,并最终采取中止供电措施:用户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窃电行为严重,擅自向外转供电;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违法作业;其他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确需中止供电的。

传授窃电方法最高可罚两万元

草案明确提出,违反条例规定,指使、教唆、胁迫、协助他人窃电或者传授窃电方法,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牌

草案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者位置采取下列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和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相应的保护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垂直安全距离标志牌,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铺设后,在显著位置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及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人员、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及变压器平台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违规放风筝或被罚一万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草案还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山东 四类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