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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四川细化带班下井制度

2010-10-14 08:59:38 中国煤炭报   作者: 刘飞 高文静  

日前,山东省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进行了细化,并作出了煤炭企业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的硬性规定。

山东省明确规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得少于6次,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矿井必须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特别是煤矿在井下巷道贯通、工作面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时期、关键工程、关键环节,矿领导必须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盯岗带班,确保安全生产;严格实行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公示制度,每班在矿井井口显著位置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为最大程度减少意外伤亡,山东省煤矿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年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以上的煤矿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至90万吨的煤矿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85人,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60人。

又讯 10月8日,四川省政府网站公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再次强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得少于5天现场带班”。

《实施意见》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山东 四川 领导下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