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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终身免职”成矿主之护身符

2010-11-04 12:58:10 江淮晨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日前发布了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规定》中要求,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新闻刚一出现,就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其中不乏激烈的言辞,最典型的困惑就是,“10条人命才能换来一个矿长的免职,这也能算是处罚吗?”置之于矿难多发、安全问题还相当突出的现实,疑问本身的逻辑当然没有什么问题,然而实际上,在笔者看来,这是个不小的误读。

首先应该看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重在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它本身只对培训工作负责,而并非直接对安全负责。通过培训给予相应人员颁发相应资格证书,比如井下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等等,那么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处理当然也就侧重于管理资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发生矿难甚至有重大人员伤亡时,实行一票否决制,永久吊销矿长的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当然并没有什么不妥。

换言之,《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只是约束煤矿安全工作的规定之一,所谓死亡10人以上对矿长“终身免职”也只是矿难问责的措施之一,而不是全部。除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还有很多,比如《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等,真正发生了矿难,根据事故性质该如何处罚就应该如何处罚,不要说“终身免职”,承担刑责也是有可能的。事实上,今年3月的山西王家岭矿难中,就有9名相关责任人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公众会对矿长“终身免职”出现共同误读呢?一方面,可能是缘于情绪宣泄的需要。很多人并不是真正误读,只是借此传递不满,来表达他们难以接受矿难多发的现实。另一方面,更应该看到,现实中的矿难问责力度的确还远远不够,相对于举国关注的矿难本身,问责常常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所以,我们在客观理解“终身免职”这一规定的同时,也完全有理由保持充分的警惕:当矿难发生时,会不会因为这项规定而出现只以“终身免职”来惩罚相关责任人,而放弃对其进一步追责的情况呢?

窃以为,“终身免职”不应该异化为矿主们的护身符。面对沉重的现实,唯有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规定的综合执行力,煤矿、监察和主管部门各司其职,从培训预防、安全落实以及大力问责等多层面予以保障,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煤矿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