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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发布煤矿下井细则

2010-11-05 12:44:18 昆明信息港

近日,云南省工信委、省安监局、云南煤监局出台的《云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明确,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其上一年收入的30%—80%予以处罚; 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带班下井制度要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1年。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有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等5类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举报电话:0871-3515740、8025622、3137968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云南 领导下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