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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执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2010-11-18 09:36:43 中金在线

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国资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出《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规定,各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制定年度电力电量的节约指标,原则上不低于有关电网企业售电营业区内上年售电量的0.3%、最大用电负荷的0.3%。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通过实施有序用电减少的电力电量不予计入。

《通知》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推动并完善峰谷电价制度,鼓励低谷蓄能,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制度,支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需求侧管理所需资金来源于电价外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差别电价收入、其他财政预算安排等。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合理的支出,可计入供电成本。

《通知》要求各地方电力监管部门和电网公司执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通过改进用电方式达到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明年 执行 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