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19日公告,对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目前为24家)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部销售电量,均应计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自2010年1月1日起至今尚未计征基金的,应足额补征。
公告称,财综[2009]90号文件已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產的企业自备电庵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应按此规定对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產的企业自备电庵征收基金,不得免征。
公告还称,为确保基金应征尽征,提高征管效率,对企业自备电庵应缴纳的基金,不再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征收,改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并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月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