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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较轻成为煤矿事故多发主因

2010-11-23 12:54:25 大河报

2010年7月28日下午,杭州市萧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韩某、谭某(未成年人)合伙盗窃窨井盖一案。2010年3月28日23时许,两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开发区医院大门口北侧非机动车道上,盗窃一块正在使用的铁质窨井盖,价值人民币128元。

女法官当庭宣判:韩、谭两人盗取马路上正在使用的窨井盖,给不特定多数人带来危险,虽未产生伤亡后果,但不影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判处韩有期徒刑3年;因谭为未成年人,依法轻判有期徒刑2年。

几乎同一时间,伊川县法院针对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进行宣判,在这起发生在2010年3月31日的矿难中,共有44人遇难、4人失踪、2人受伤。而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矿长王国政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这样的两个案例摆放在一起颇具讽刺意味:一起是未成年的孩子因偷盗128元的窨井盖,在无任何后果的情况下被判入狱2年,一个是导致44人遇难、4人失踪、2人受伤的煤老板竟然一天监狱也不用进。

这样的判决不是偶然,百度搜索可知,数年来全国大约有上百名拾荒者和农民工因偷盗窨井盖,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3至5年,而动辄导致数十人死亡的煤矿主却少见3年以上的刑罚,相当一部分还都是缓刑。直至11月16日,平顶山中院才首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9·8”矿难俩矿主死缓。

令人不解的是,国内一些法学专家和媒体对于偷盗窨井盖入狱的孩子和农民工无动于衷、少有争议和惊诧,而对于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两个煤矿矿主,却莫名其妙地鸣起了不平。难道偷盗窨井盖比煤矿老板无视矿工生命组织93名工人冒险作业,导致76人死亡,15人受伤更加恶劣?难道这两名煤老板不该为76个井下的冤魂付出自由的代价?

煤矿事故虽然可怕,但绝非不可避免。如果按照操作规程,煤矿事故绝大多数都可避免。统计表明,近几年来国内发生的重特大矿难,无一例外都是违法违章作业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为什么如此众多的煤老板如此胆大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的成本太低了,低得甚至不如偷盗一个窨井盖。对黑心矿主打击不力,不出大事不打,已成为目前矿难多发的重要原因。

与如此责任相对应的利益是:如果冒险违规生产,不按规定进行探水、抽瓦斯作业,煤矿产量就会成倍增加,一个月至少会多出近1000万元的收入,对于比偷个窨井盖还小的风险,一个月1000万元的诱惑会让多少人动心?巨额的利润让煤老板们长期以来心存侥幸。

所以,要想杜绝煤矿事故,就必须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要想杜绝违法违规生产,就必须比照偷盗窨井盖的判例,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更低门槛引入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判例中,只要发生煤矿主不顾矿工安全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伤亡后果,都要对其公诉并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等煤矿伤亡发生了才予以起诉、判刑。

希望河南省首次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矿难责任人员进行追责能成全国判例,希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能以更低门槛引入司法审判。毕竟,法律严惩更重要的意义是防微杜渐、预防事故,而不仅仅是灾难发生之后的报复性动作。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煤矿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