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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业的融资难题

2010-11-24 10:18:36 《能源》杂志   作者: 刘江月  

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变化大会距今已近一年时间,要实现温家宝总理在会上的庄严承诺,一方面需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改善能源利用结构;另一方面,更要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降低全社会能源消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整体规模不大,产业集中度不高,节能成果与能耗水平差距巨大。2009年,我国节能服务企业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平均每家公司的产值只有1.15亿元,形成的节能成果仅为我国去年能源消耗总量30.66亿吨标准煤的千分之四点四。

节能服务企业和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需要打通资金瓶颈,但目前行之有效的融资手段却非常有限。节能服务行业具有市场大、技术性强、风险点分散等特点,难以满足一般性贷款的融资条件。这需要节能服务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研究节能服务产业的特点,在满足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下,加快推出适合节能服务产业的融资工具,从而满足节能服务企业市场拓展的资金需求。

融资通道

2009年,央行开始在银行、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企业三方中推广保付代理(简称保理)融资业务试点。

保理是银行为国内贸易中以信用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卖方(供应商)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一次性将该合同产生的所有收入按照一定利率水平折现,在合同生效后支付给供应商。在节能服务企业确认应收账款作为债权转让的前提下,用能单位(客户)可以在没有计划审批和资金压力的条件下完成节能项目,节能服务企业也能够扩大同时开工的项目数、加速扩张。

通过银行保理,节能服务企业可以提前收回应在未来服务中获得的收入。虽然这仍然需要节能服务企业有较为充足的自有资金来形成债权,但极大地缓解了营运资金被长期占用的问题。2009年,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下属的中节能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已开始将其一年内到期的应收节能服务款通过光大银行提供的保理服务提前收回。

但是,保理的期限通常不超过一年,这使得融资期限与节能服务合同期限(通常为3-5年)并不匹配;此外,保理要求申请企业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且具备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财务状况良好。这一工具的推广需要节能服务企业运作规范和具备较强的实力,也需要银行创新思维,提供更为灵活的保理服务。

第二种方式是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出租人(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客户)的请求,按双方事先的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节能服务商或设备商),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定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据统计,在国外的节能服务项目中,约有20%-25%采取金融租赁模式。2006年,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内蒙乌兰水泥集团和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了一揽子涉及节能服务的金融租赁协议。根据内蒙乌兰水泥集团要求,南方租赁向西门子整体购买节能设备及服务,西门子承诺最低节能量为18%;乌兰水泥则以节能效益支付租金,该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达到35%,项目实施顺利。

与银行保理一样,节能服务企业也同样面临租赁公司对其技术水平、资信能力的质疑。但租赁公司更关注的是客户(承租人)的资信能力,只要客户通过了租赁公司的信用审核,在得到客户认可的情况下,租赁公司甚至有可能在未形成租赁资产前,就可以支付节能项目资金。就融资期限而言,租赁可以提供最高达5年的融资,这大大突破一般银行保理最高1年的融资期限。

第三种方式是买方信贷。在国内设备销售市场上,买方信贷是许多设备厂商为客户提供的信用销售工具。因为设备投资通常占了节能投资的较大份额,因此我们也可以将该工具运用于节能服务市场。买方信贷是由与银行签署有买方信贷协议的设备供应商(卖方企业)单独申请或与购买商(买方企业)共同申请,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买方企业发放的专项贷款,供其向卖方企业购买商品。买方信贷是围绕卖方企业开展的授信业务,一般由卖方企业提供担保或采用其他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方式。通常的,由买方企业支付一定的首付款,剩余资金全部由银行提供,买方企业按照贷款协议向银行分期支付设备款。

买方信贷的要求是,卖方企业应是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型企业及国家重点发展行业中的支柱企业,符合银行信贷投向的政策要求。买方信贷通常可以为买方企业提供1-3年的融资。但这一工具会使节能服务企业承担一定的或有负债。从2008年开始,生产大型钢铁节能设备的西安陕鼓集团就与中信银行成功地开展了买方信贷的合作,这极大地提升了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改善了企业的资金状况。

规避风险

而然,金融机构参与的节能服务市场却面临很大风险,一是节能技术风险,二是客户的资信风险。在技术上,金融机构往往对节能服务效果心存疑虑,认为有可能导致节能服务合同收益的回收面临困难;而一些小型的节能服务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以及资产状况等都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认可。金融机构不会承担任何节能改造的技术风险。实践中,金融机构通常更关注客户资信风险,而会将技术风险转嫁给节能服务企业和客户,客户最终也会将技术风险转嫁给节能服务企业。

因此,一些大型节能服务企业,在技术及资信上更有可能承担相关风险,更易获得金融机构的亲睐。毫无疑问,《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提出的“加快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较强技术和资信能力的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企业”,将有力地推动节能服务产业与金融资本的融合,从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在利用金融工具的道路上,西门子、GE、施耐德等国际知名企业已经走在了前面。例如,西门子在拓展节能服务市场时,广泛与银行、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联系,利用各种融资工具,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为其产品和服务迅速占领市场提供资金支持,而且西门子还设立了金融租赁公司来进一步强化其在市场拓展中的资金融通优势。

在这一进程中,本土大型节能服务企业必须注意自身风险的防范,谨防在业务开拓过程中,风险过于集中于自身的倾向,要把控以下三点:第一,提升技术水平,降低节能技术风险,确保节能效果。第二,优化目标客户选择,降低客户违约风险。要选择优质企业和单位为其目标客户群,如大型央企等。这些企业和单位首先是节能减排市场的主力军,也是各大银行重点追逐的目标客户。为其服务,还可以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第三,在方案制定、合同起草上严把风险控制关。尽可能的只承担节能服务商的技术风险,减少承担或有负债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节能服务 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