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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家央企试点分红权激励

2010-11-24 12:44:37 财新网   作者: 马媛 徐明  

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企业暂不参与试点

【财新网】(记者 马媛 徐明)国资委近日发文,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激励面向位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暂不参与试点。

国资委网站11月23日刊登了该文件。国资委表示,分红权激励是企业股东将部分分配利润奖励给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管理骨干的一种激励方式。试点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主要采取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

岗位分红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核心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实施岗位分红的企业近三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不低于企业近三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实施分红权激励期间,企业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试点前三年平均增长水平。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权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水平与岗位分红之和的40%。

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对象应为科技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核心技术人员,项目产业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激励原则上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

此次激励方案有效期为三年,试点企业实施中当年业绩指标其中一项未能达到有关要求的,将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再次实施分红权激励需重新申报。激励对象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应当取消该激励对象当年分红权。值得注意的是,中央企业负责人暂不纳入分红权激励范围。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试点企业的分红权激励。

上述分红权激励试点央企,共计13家,包括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天控股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央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