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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交易体系的“先期行动”

2011-01-04 09:50:15 《能源》杂志   作者: 王颖  

从《京都议定书》开始,全球碳市场进入了自身的运行轨道,但是迄今为止京都气候框架下三种市场机制的运用仍很有限。如CDM机制,在后京都国际谈判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已经大大缩水。全球碳交易还处于新兴而多变的发展进程中。

无论是现有的三种京都市场机制——CDM(清洁发展)、JI(联合履行)、ET(排放贸易),抑或是国际气候谈判中一些国家开始提及的新型交易机制,如在联合国气候框架为主的治理机制之外,建立多边或者双边碳市场的可能,CDM标准化的改革方向,以及行业减排机制等诸多新机制选择。不论以上提议所涉及的交易体系和交易机制如何不同,一些核心要素是必须考虑的,就像搭积木要一块块垒上去,碳市场更要一环环缜密考虑。

一个市场体系的发育壮大,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参与,无论是既有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壮大、或者潜在市场体系的孕育成熟,必不可少的是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入场”。所谓先期行动(early action),是指在碳市场体系中,特别是强制减排义务尚未形成之前,在自愿市场向强制市场的过渡中,那些尚未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企业主体,出于社会责任、提前行动掌握市场规则等想法而率先承担减排承诺或主动减排,这种提前行动和由此产生的减排量,往往被碳市场体系监管者作为一种特定情况——“先期行动”而给予考虑,并通过某种机制设置,如配额抵付、或者政府购买等方式给予补偿和奖励。

先期行动与激励机制联系在一起,进一步引出了如何鼓励市场主体采取先期行动,激励机制如何设计,激励实施和监管主体由谁担任,什么样的行动可以被认为是先期行动等一系列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与自愿市场企业减排的核心驱动力直接相关——企业提前减排能得到什么好处?一方面这与市场主体直接利益相关,另一方面也与交易体系设计的其他环节紧密相扣。

纵览国际主要的碳交易体系,先期行动都被作为一个重要环节而有相应机制考虑。值得注意的是,各个碳市场体系通常对于先期行动的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不是所有出于气候和环境考虑的企业行动都会被认定为先期行动。以目前全球最先进的欧盟碳交易体系(EU ETS)来说,统领整个交易体系原则框架的法则欧盟2003/87/EC指令附件三规定,涉及到各国配额分配的国家分配计划(NAP)将考虑先期行动,而且将包括先期行动如何被纳入考虑的相关信息,这个笼统的说法给予了成员国在此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

在欧盟碳交易体系中,一些早期成员国的分配方案(NAP)就对先期行动没有体现出特别的支持。在英国的国家分配方案中,由于难以对先期行动与基于其他前提下的一些行动作出区别,因此对这个问题持模糊态度。唯一显示公平的是在配额分配时,采用平均历史排放数据作为基准,如使用1998年到2003年的平均排放信息来分配配额,使早年的较高排放与较晚几年的排放下降同时纳入考虑,而不是使用某一年的数据,或者使用预测数据作为分配依据。

此外,在EU ETS第二阶段历史排放平均计算中排除了最低年份排放(以避免惩罚业主减碳的先期行动),仅此而已。NAP中并没有对企业设施的先期减排行动有更明确的奖励。这种图方便的简略做法自然颇受争议。

无论是全球最为先进的欧盟减排交易体系,美国多层次碳交易体系,如强制区域碳市场、自愿总量限制交易市场和自愿项目市场,还是正在拟建碳市场的一些东亚国家,都将先期行动相关问题考虑进去,因为这与企业减排积极性最直接相关,特别是在那些强制减排义务尚未形成,以自愿减排需求为主的市场,这种对未来减排行动认可和奖励的预期,将是极大程度影响企业参与热情的因素。研究清楚这个问题,也就从政策设计之初就对企业提前减排行动的激励和规范给予了考虑,同时,也给了那些愿意有所作为的企业一个提前减排的理由。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碳交易 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