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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被罚3000万5责任人获刑审判详情披露

2011-02-14 09:22:52 法制日报   作者: 刘百军  

前不久,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记者从一审法院获悉,该院分别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陈家洪等5名责任人被判处3年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

2月13日,一审法院披露了案件审判的详情。

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立方米

2010年12月22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就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对紫金山金铜矿进行环保突击检查,明确指出“集水井所在的排洪洞与日常雨水排入汀江的排洪洞连通,在暴雨季节若抽水来不及,将出现渗出液连同雨水一并排入汀江”的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仅在排洪涵洞内砌了一堵2.5米高的挡水墙,未作完全封堵,造成隐患仍然存在。

起诉书指出: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2010年7月3日,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前称紫金山金铜矿铜选冶厂)污水池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通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立方米,造成汀江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下游水体污染和下游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检察机关对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和紫金矿业原副总裁陈家洪、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原处长黄福才等5名被告人提出指控,称这5名被告人均犯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主管”与直接责任人分担罪责

新罗区人民法院在对这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下达的判决书中指出:

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对企业存在的环保安全问题重视不足,没有从根本上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造成渔业养殖户养殖的鱼类死亡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福建省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破网放生的鱼类达3084.44万斤,后果特别严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家洪、黄福才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文贤、王勇、刘生源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法院确认:本案事故发生后,在尚未有司法机关介入之前,被告单位就向政府主管部门作了口头、书面的报告,且在司法机关立案之前或之后所接受调查、询问的被告单位的负责人、被告人都如实陈述和供述了案件的事实经过,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对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5被告人,依法亦应认定为自首。

但是,针对单位自首和5被告人的自首事实,该院认为:鉴于此案所造成的重大影响及特别严重的后果,对被告人不能减轻处罚而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此案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悔罪表现,以及考虑此案所造成的重大影响及特别严重的后果,分别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对于被告单位已赔偿了渔业网箱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被告单位及5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重大立功表现”意见未被采纳

记者了解到,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和紫金矿业原副总裁陈家洪、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原处长黄福才等5名被告人均分别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

被告陈家洪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发生事故后,陈家洪积极抢险,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对此,新罗区人民法院认为:积极抢险本应是其应尽的义务,其在抢险过程中的突出贡献也只能说明被告人陈家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立功,故其辩护人提出其有重大立功的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被告紫金矿业铜矿湿法厂原厂长林文贤的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文贤只应承担部分责任、作用较轻,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紫金矿业铜矿湿法厂原副厂长王勇的委托代理人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被告紫金矿业铜矿湿法厂原环保车间主任刘生源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刘生源对事故所起的作用显著轻微,在5被告人中情节最轻,他也有立功情节。

针对所谓“重大立功表现”和“立功情节”的辩护理由,新罗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分别以理由不成立和与所查事实不符为由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罚金3000万元

新罗区人民法院在1月30日下达的一审判决书中,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判处罚金3000万元人民币,原已缴纳的行政罚款9,563,130元人民币予以折抵。

据记者了解,2010年9月26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就针对紫金矿业污水渗漏事件,对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作出了罚款人民币9,563,13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2010年7月3日案发后,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分别委托上杭县人民政府、永定县人民政府,赔偿了相关渔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共计2220.6万元。

新罗区人民法院对涉案5名被告人下达了一审判决。该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紫金矿业原副总裁陈家洪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原处长黄福才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原厂长林文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原副厂长王勇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原主任刘生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紫金 矿业 3000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