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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矿节后复产须“过五关”

2011-02-16 08:31:10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有关部署和要求,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下发通知,对全省煤矿节后复产验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据统计,春节期间,云南省1106对煤矿生产矿井停产(含停产检修和停产放假),占全省合法矿井1165对(含25对手续完备的在建矿井)的94.94%。针对停产煤矿较多的实际,云南煤监局特别要求,对停产后拟申请恢复生产的矿井要重点把好以下“五关”:

——制定措施关。煤矿企业在恢复生产前,必须配置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复产前的安全技术措施,重点是矿井“一通三防”、提升运输、巷道维修、水害防治等安全技术措施。

——培训人员关。煤矿企业在恢复生产前,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特种岗位人员及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贯彻煤矿恢复生产的安全技术措施;新招收的从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检查验收关。一是及时制定煤矿恢复生产检查验收标准,制定统一格式的煤矿复产验收检查表。二是严格执行煤矿复产审批手续,恢复生产的煤矿,必须经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三是认真落实煤矿复产安全责任,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合格一处、验收一处、审批一处、恢复一处。

——现场管理关。一是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派安全监管员驻矿值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岗、工作到位。二是加强现场管理。煤矿恢复生产期间,抓住瓦斯、顶板、机电设备和水害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采掘工作面等重点部位,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井下停工、停风区域要经过专业救护队伍进行检查,排放瓦斯后方能恢复生产。

——备案抽查关。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旬要将恢复生产煤矿名单报各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抽查。各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30%的比例抽查。各监察分局要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将煤矿恢复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监察的主要内容。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云南 煤矿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