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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积极探索对用电设施实施有偿服务

2011-02-16 13:09:29 中国电力网

1月20日和1月22日的《国家电网报》,分别刊登了青海省河南县和海北市两地的供电企业对客户用电设施实施有偿服务的报道。从文章中可以看出,有偿服务得到了客户的认可,也进一步方便了客户用电。作为一名供电员工,笔者不禁为这种积极地尝试拍手叫好。

长期以来,关于对客户产权的用电设施进行维护到底是应该有偿还是无偿,是一个让供电企业很纠结的问题。说它有偿,是因为《供电营业规则》明确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也就是说,供电企业对产权归属于客户的供电设施,并无法定的维护义务。因此,当客户要求供电企业对这一部分设施进行维护时,供电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既合情合理,又于法有据。说它无偿,原因有二。一是上述规定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若无实质上的操作细则,如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有偿服务范围的界定、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单靠供电企业的“一厢情愿”,总也难逃“乱收费”之嫌,导致供电企业不敢擅越雷池;二是社会上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习惯性思维,认为只要是家里没电就是供电企业的事,对有偿服务不理解,甚至根本就没有这种意识,这也导致有偿服务在推行起来颇有阻力。 供电企业是提供普遍服务的,维修维护供用电设施是其一项重头工作。据统计,在供电企业的维修业务中,高达80%是由客户内部用电设施故障所引起的。长期大量的无偿服务,给供电企业的运行成本、服务资源等都造成了不小的压力。因此,有偿服务就成了供电企业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供电企业的三大责任(经济、政治、社会责任)中,经济责任摆在首位。试想,如果企业不能很好地发展壮大自己,不能为国家创造财富、缴纳利税,又拿什么来履行其他责任,又谈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因此,在追求社会效益的同时,合理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不仅是市场经济中企业自身的需要,同时也是在更高层面上为国为民履职尽责的应有之义。

实施有偿服务,不仅可以让供电企业消化服务成本,也让客户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主动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同时,这种服务模式,也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符合平等自愿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推进电力的市场化进程,建立更加规范完善的供用电秩序,实在不失为一个多赢之举,也必将会成为供电服务的一个发展趋势。

其实,有偿服务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它还仅仅停留在个别地方的探索和尝试,尚未形成全国性的普遍服务模式。如何将这一成功的做法推而广之,进而做大做强,还需要政府、供电企业和客户三方共同“给力”。如此,星星之火方能演变成燎原之势。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积极探索 用电 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