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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2011-04-25 12:37:05 中国能源 网   作者: 张磊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煤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