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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可以死人多少给事故定性

2011-05-10 09:22:05 扬子晚报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立即停产整顿。”“发生特大矿难,省辖市市长、分管副市长将被免职。”近日河南省启动严厉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机制。

仔细看了一下意见,发现矿难级别不同,处理的人员及承担的责任随之不同。比如,一次死亡3至9人,处理到县有关部门;一次死亡10至29人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处理到县区长一级;而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给予省辖市市长、分管副市长免职处理。

把矿工生命与官员乌纱挂起来,想必各级官员从此不敢怠慢。但总觉得荒唐的是,那么多人的生命,才能换来一个人摘掉乌纱?而且今天摘下,明天换一顶又戴上的可能又不是没有。

诚然,矿难需要定等级,但难道等级必须通过死人来体现吗?这种定级方法,难道不隐藏着一种对人员伤亡的漠视吗?

网上曾有一个有心的帖子,说很多事故最后都发现“当场死亡9人”。原因就在于突破9人,事故就会严重一个层次,追究领导责任也就严厉几分。地方官员在发生事故后私自处理,并刻意瞒报事故。为什么瞒报?还不是因为怕影响乌纱吗?当死亡人数这道硬杠杠划下来后,谁能够保证不会有瞒报甚至不报?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矿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