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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不下井 矿工可拒绝作业

2011-05-10 10:16:36 生活新报

昨日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获昆明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意见》中要求全市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在6月底前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没有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的,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意见》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全市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于今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并制订带班下井周计划和月度计划。没有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的,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未带班的,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发生事故的,对企业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昆明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尽快启动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相关工作,督促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此外,所有企业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执行者将给予处罚;各县区也必须在明年年底前建立区域性、专业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

三等以上尾矿库,在2013年年底前,推行有关技术装备和在线监管系统;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在2012年年底前,全部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非煤露天矿山,在2011年年底前,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等技术装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运输车辆,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则要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定位系统。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下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