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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煤矿,你有没有?

2011-05-12 08:40:19 大河报   作者: 尚杰  

月底前未主动退股上交资金者,先就地免职,再依法处理

9日,平顶山市纪委和平顶山市监察局联合下发公告,要求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5月31日前主动报告登记并上交资金。

公告显示,2009年9月至2010年6月,平顶山市先后发生了新华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事故背后暴露出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入股煤矿、权钱交易、收受贿赂、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因此,平顶山市纪委和平顶山市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公告,公告称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以本人或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煤矿的工作人员,在5月31日前主动到市纪委监察局报告登记,说明投资来源,并主动上交违纪资金的一律免予处理;逾期不报的,一经查实,先就地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经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金额为被举报人入投金额的20%,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375-2665653;举报电子信箱:pdszgban@126.com;举报地址: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新城区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1033房间)。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入股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