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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迟漏谎瞒”报将被严惩

2011-05-25 09:07:30 安徽省安监局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对外公布了最新的《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发生事故后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办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将继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新办法对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做出了“应当及时补报”的新规定,其中表明,“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其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这些行为包括: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的。

新办法还就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处理及其应承当的相关法律责任等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新办法同时规定将从今年的6月1日起开始施行;省人民政府2003年12月9日公布的《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同时被废止。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安徽省 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