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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为因素导致矿难的思考

2011-07-07 12:58:57 四川工人日报

2010年10月16日6时,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以下简称平禹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7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74万元。近日,国务院对这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平禹四矿12190工作面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虽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但实际未消除突出危险,在工作面实施打煤层抽放钻孔的局部防突措施期间,调试调直采煤机割煤扰动煤体,发生了煤与瓦斯延时突出,导致人员被埋和窒息死亡。

这一事故中,不可否认有人为的因素。

据专家称,我国超97.67%的矿难由人为因素导致,且目前仍然是导致我国煤矿事故的主要原因。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红的研究报告进一步指出:这个数据来源于对1980—2000年间1203起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案例的分析,并依据于对 2001—2010年间发生的大量煤矿事故分析所得到的明确印证,由此推出的最新研究结论。(据《中国经济周刊》6月28日报道)

对人为因素导致的矿难达到如此高的比率并予以披露尚属首次。这一数据让我们触目惊心,并不能不进行深刻的反思:人为因素,究竟怎样杜绝?

据有关方面提供的资料及对煤矿具体安全事故案例的分析来看,导致井下“人祸”有三大原因:一是煤矿员工违章作业。目前我国煤矿井下采掘一线80%以上为农民工,大都文化素质偏低,技能以及安全意识并不强。加上煤炭生产实行计件工资,多劳多得,易使一些员工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而导致事故发生。二是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他们大多关注生产进度与指标完成情况,很少分析生产环境的不利因素,违章安排工作进程,成了诱发事故的导火索。三是煤矿企业组织施行的一些行为存在不安全因素,因持续时间不长,不易察觉,痕迹细微,事后也难以发现,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隐患。

显然,对前述三种原因造成的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已经成为强化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

然而,依照国家相关的法规或现行制度的硬性要求,我们可以说已出成堆的措施来防患于未然: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提高煤矿经营生产的准入门槛、健全法律法规、逐步淘汰小煤矿、加强下井员工培训、重奖重罚、增加安全投入以安全生产来获取效益,等等。但现实是矿难依然屡发不止,且人为因素更是左右其中,这就不得不让人有了更多的思考:这些看似有效的条条款款,为啥就治不了人为因素?人为因素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因素?细究起来,笔者认为,对人的管理不似对物的管理,简单、冷漠、粗放,绝对会导致问题成堆。其人本内涵非常重要。当人被视为简单的劳动工具,生产必然粗放,效益肯定高高在上,至于“人命关天”的说法可能早已被一些经营者、管理者抛在了九霄云外。你就是一再地提高工伤工亡的赔付比例,相比其所获效益,矿主仍会一意孤行,一味谋取经济效益。如是,生命与金钱的悬殊博弈,是无奈的补偿所演绎而出的对生命的淡漠或亵渎。因为,这些人为矿难不是不可以防范的,只不过预防措施被一些人如旗幡一样挂在那儿便不再理会。毫不怀疑,人为矿难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已不是我们简单并惯常的“警钟长鸣”可以敷衍塞责了。这就不难理解最新统计所呈现的惊人现实:我国年度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而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全世界煤矿死亡总人数的70%左右。煤矿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虽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但零星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依然居高不下。依据事故成因,我们可以坦言:在那些现行的规章制度中,我们真还缺少了一些极为重要的“人本精神”。

强调人本精神,具化起来,首先就要尊重人格,在安全获益、合理报酬、劳动强度等之上有实实在在的举措,让员工体面劳动,自觉合作。其次,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建立全新管理体系,重新审视煤矿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利益保障,并将此具化为对员工们心理的、经济的、身体健康等多样性关注。再次,要真正杜绝那种以煤矿上下高度疲惫与紧张,以身心严重透支为代价的大突击、大拼比,动辄就“大战快上××天”的做法。最后,要真正体现“人本精神”,还要从制度结构和机制上进行崭新设计,以有效机制和结构控制,形成企业与员工责任的一致性和相互义务的协调性,把安全生产真正纳入企业发展的主体范畴,由此才可能从根本上降低煤矿安全生产风险。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人为因素 矿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