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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用地不得擅改用途

2011-07-07 14:24:26 法制网   作者: 吴晓锋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纳入规划的电力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编制电力发展规划

条例规定,海南省和市县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电力发展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电力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应当制定电力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电力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备器材、电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条例对于电力设施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界、地下电缆所在位置等设立并维护电力保护标志。在变电站周围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气球,或者在变电站外缘10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1000米内燃放“孔明灯”等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升空物体都在禁止之列。

条例还明确规定,根据绿化和公路建设规划要求,确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树木管理单位应当征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保持距离,符合技术规范。

专章保护海底电缆

条例特设专章保护海底电缆。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沿海宽阔海域海底电缆两侧各500米、狭窄海域两侧各100米、海港内两侧各50米范围确定为海底电缆保护区并每年向社会发布海底电缆公告,海底电缆公告包括名称、编号、注册号、用途、位置、标识等。

条例规定,禁止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炸鱼、抛锚、底拖捕捞、养殖等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海上作业,海上作业、航行的船只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钩挂海底电缆或者发生其他损害情况时,当事人应当弃锚、弃网,并立即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条例规定,海底电缆产权单位应当对海底电缆定期复查、监视并采取保护、维修措施,进行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扶持可再生能源发电

条例规定,海南省和市县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节约用电和保护电能的技术创新,积极扶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转化为新电能技术的推广。供电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送出线路等上网服务。

对于电力供应费用的承担,条例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用户协商确定采取预收方式收取电费,预收电费装置由供电企业免费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供电企业定期检验、更换用电计量装置的,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连续向用户供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并公告。

条例对于供电质量的保障作出明确规定,供电企业未按规定标准供电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即中断供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罚破坏电力设施

对于破坏电力设施,危害电力供应的行为,条例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破坏电力保护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线、电缆和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有色金属的。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对于破坏海底电缆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从事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海上作业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电力建设 用地 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