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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

2011-11-08 08:34:57 中国煤炭报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发布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记者就两个办法的出台专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

记者:请问两个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赵铁锤:瓦斯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安全福祉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先后确立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加强煤矿瓦斯治理。中央领导同志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树立科学、安全和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不断完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强化煤矿瓦斯治理,以瓦斯利用促进抽采工作,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炭产业的安全、清洁发展。温家宝总理就“煤矿瓦斯治理”作出专门批示,要求“坚持煤矿瓦斯治理的方针和目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这是有效遏制煤矿重大瓦斯事故的根本性工作”。张德江副总理要求煤矿瓦斯要坚持“先抽后采、综合治理”。今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就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也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强力推进瓦斯防治工作。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十一五”期间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0年与2005年相比,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2.811下降到0.749,下降73%;瓦斯事故起数减少269起、死亡人数减少1548人,分别下降65%和71.3%;重特大瓦斯事故起数减少29起,死亡人数减少940人,分别下降72.5%和81%;瓦斯抽采量增加50.5亿立方米,利用量增加15亿立方米,分别上升219.6%和150%。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工作的不断加强,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在落实煤矿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切实有效预防瓦斯事故等方面,仍然任重而道远。为适应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推进矿井瓦斯抽采达标,我们启动了两个办法的修订工作,经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的精心组织,在众多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历经多次修改完善,两个办法于10月正式印发。

记者:新出台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有哪些主要变化?

赵铁锤:一是将低瓦斯矿井的名称改称为瓦斯矿井。

新出台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将矿井瓦斯等级仍分为三级,即: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取消“低瓦斯矿井”的叫法,将原“低瓦斯矿井”改称为“瓦斯矿井”。

近几年,低瓦斯矿井瓦斯事故多发。2010年发生的57起较大瓦斯事故,发生在低瓦斯矿井20起,占35.1%。今年上半年发生的24起较大瓦斯事故,有8起发生在低瓦斯矿井,占33.3%。在事故分析时,很多企业往往强调其“低瓦斯矿井”性质,不能正视瓦斯隐患和从严要求自己。为增强低等级瓦斯矿井的瓦斯防范意识,加强瓦斯管理,新出台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取消了低瓦斯矿井的叫法,改为瓦斯矿井,同时,取消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概念,只要存在高瓦斯区,整个矿井就应该按照高瓦斯矿井的标准进行管理。另外,在瓦斯事故分析会上,很多专家包括院士都建议取消低瓦斯矿井叫法,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加强瓦斯管理。我们作出这样的改变也是采纳了有关专家、学者的建议。

二是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增加了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指标。

随着矿井集约化发展,矿井生产相对集中,开采强度不断加大,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已成为衡量矿井瓦斯灾害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为此,《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在原来以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量指标划分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基础上,增加了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指标,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了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要求时,将矿井定为高瓦斯矿井。

三是增加了矿井瓦斯等级动态认定的规定。

考虑到随着矿井开采条件、开采深度的变化,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也会相应变化,有时会有较大的变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增加了瓦斯等级动态认定的规定,明确要求当瓦斯矿井瓦斯涌出量达到高瓦斯矿井条件时,煤矿企业应及时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对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规定首先按照突出矿井管理,在半年内未进行鉴定的矿井,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对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经过事故专家组认定是突出事故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对瓦斯矿井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矿井产能提高、改扩建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完成、开采新的区域等极大影响瓦斯涌出的情况,规定当年必须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记者:新出台的《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有什么新特点?

赵铁锤:《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主要是立足于强化煤矿瓦斯抽采达标,降低煤层瓦斯含量和减少井下瓦斯涌出量,从而有效预防瓦斯事故。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强制性行业标准《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对煤矿进行瓦斯抽采的条件和抽采应达到的效果提出了基本的指标要求。几年来,《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对促进煤矿瓦斯抽采、预防瓦斯事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要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尤其是在矿井具体贯彻执行时,应该从哪些环节入手实现抽采达标、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如何判断达标与否、如何监督检查、不达标怎么办等,需要进一步完善补充。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对瓦斯预抽防突作了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的内容也需要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内容相衔接。

因此,根据当前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需要,在《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瓦斯抽采达标各项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新颁布的《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在解决以上问题方面有了新的进展。

一是规定具体有针对性。

为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重点围绕实现瓦斯抽采达标,从落实责任、规划、计划,加强抽采系统建设、强化抽采达标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强了权威性和可执行力。同时,为了便于监管监察,增加了处罚的内容。

二是严格抽采达标的程序要求。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旨在系统地规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各项要求,以促进瓦斯达标工作深入开展。第一,进一步严格了应当开展瓦斯抽采的矿井条件,促使更多的矿井进行瓦斯抽采;第二,促进煤矿企业树立“抽采不达标不安排生产”的理念,要求必须实现抽采达标后才进行采掘作业;第三,促进矿井采取多种方法,充分抽采瓦斯,保证“抽、掘、采”平衡;第四,增加了处罚要求,对于不按照要求进行瓦斯抽采或者抽采不达标而组织生产的矿井,提出了采取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的措施。

三是对抽采达标的评价和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煤矿企业如何实现抽采达标,提出了包括开拓开采部署、规划、设计、抽掘采平衡、抽采工艺和方法、抽采系统能力、抽采管理和责任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规范瓦斯抽采的各个环节,满足抽采达标的基本条件;对如何评价抽采达标,在正文和附则中分别给出了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评价方法和判断标准等,便于企业自行评价和监管监察部门的检查;对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抽采达标的方式和内容提出了要求,给监管监察部门的执法提供了依据。

记者:请您谈一下对两个办法的宣传贯彻有哪些要求?

赵铁锤:为了切实将两个办法落到实处,充分发挥两个办法的作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进行了统筹部署,初步安排采取以下措施,对两个办法进行宣传贯彻。

一是加大宣传报道力度。

下一步将印发两个办法的宣传贯彻通知,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提出落实两个办法的具体要求。我们已在《中国煤炭报》等媒体全文刊发两个办法,并配了编者按,阐释两个办法在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

二是强化两个办法的培训工作。

我们已将两个办法作为国家能源局举办的全国煤矿瓦斯治理专题培训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宣讲;同时也将两个办法纳入煤矿企业高管班及其他培训班的重点内容,进行培训,在即将召开的瓦斯治理现场会上还会对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作出部署。各地也要按照宣传贯彻通知的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作出具体部署,加强对两个办法贯彻落实和培训工作,切实将两个办法落实好。

三是启动《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条款的修订工作。

在两个办法审议过程中,我们已经部署了《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工作。考虑到两个办法的一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将对照两个办法,逐条修订《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斯防治和通风等内容,使《煤矿安全规程》和两个办法的规定统一,并一并宣传贯彻好。

四是认真做好过渡期有关工作。

按照新的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方法要求,全国将有部分煤矿的矿井瓦斯等级会发生较大变化。矿井瓦斯等级的变化或者升级必然带来安全管理、通风系统及设施、设备等的改变。考虑到这些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两个办法的实施日期确定在明年3月1日,就是为矿井瓦斯等级升级煤矿的顺利过渡留够时间,让这些煤矿从安全管理、通风系统、机电设备选型等各个方面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而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确保两个办法落到实处、执行到位。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煤矿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