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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炭安全费用

2012-11-16 09:34:15 凤凰网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消息,我国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做了适当调整,即提高了安全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在安全费用适用范围上,不再局限于安全设施,还包括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职业危害预防、井下安全避险、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隐患治理等预防性投入和减少事故损失的支出,进一步扩展了安全费用的使用方向。

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企业安全生産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办法》中列明,煤炭生産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爲:(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2)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3)露天矿吨煤5元。

新政策调高了煤炭安全生産费提取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産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於调整煤炭生産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産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此前的煤炭生産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爲:(1)大中型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於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産企业吨煤不低於15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於5元;露天矿吨煤不低於3元;(2)小型煤矿: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於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於6元。

各地区各企业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事实上,国内各地区、各企业、不同煤种实际执行的安全生産费用参差不齐、差异较大。由於安全生産费用的提取可以起到调节利润的作用,往往沦爲企业手里的政策工具。因而,虽然新的提取标准比起既有标准而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的吨煤安全生産费用提高了约100%,其他井工矿吨煤安全生産费用提高了约200%,露天矿吨煤安全生産费用提高了约67%,但具体到某个企业层面,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责任编辑: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