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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难修复污染土壤禁止生产农产品

2013-01-30 08:26:29 法制日报

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但要说清土壤污染的现状似乎也没那么容易。今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由环保部牵头,利用两年时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

通知提出了一系列应对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其中,通知明确,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控制污染土地开发利用风险

通知高度重视土壤环境问题,并就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做出安排。

通知明确,到2015年,确保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0%。

同时要求,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国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有序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对于土壤环境治理,通知明确的目标是,力争到2020年,建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使全国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禁止使用有害物质超标肥料

土壤一旦污染了直接影响农作物安全,为此,通知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通知要求,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企业达标排放;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

“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限期予以治理。”通知要求,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

通知强调,科学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控制稀土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按照通知要求,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将作为土壤环境保护的优先区域。“在2014年年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并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相关数据库。”通知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影响健康地块严禁开发住宅

通知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通知要求,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

“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通知说,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

通知表示,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

对于被污染的土地,通知表示,我国将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通知要求,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通知表示,将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制定农用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等管理办法。

通知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同时要求,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企业要加强对所用土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评估,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