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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地热发电补贴政策出台探讨

2013-02-28 09:08:30 中国行业研究网

地热发电享可再生能源补贴待遇

“到2015年,基本查清全国地热能资源情况和分布特点,建立国家地热能资源数据和信息服务体系。全国地热供暖面积达到5亿平方米,地热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地热能年利用量达到2000万吨标准煤,形成地热能资源评价、开发利用技术、关键设备制造、产业服务等比较完整的产业体系。”在近日发布的《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为未来地热产业的发展确定了发展目标,对地热发电给予电价补贴等利好政策的首次提出令业界振奋,但与此同时,专家也指出实现10万千瓦装机目标不易。

补贴政策首次提出

《意见》指出,按照可再生能源有关政策,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地热能资源勘查与评估、地热能供热制冷项目、发电和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要求,对地热发电商业化运行项目给予电价补贴政策。地热发电将正式按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的标准给予支持。

“这是我国首次提出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对地热发电项目给予补贴。”国际地热协会理事、中国能源研究会地热专业委员会专家郑克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美国地热发电由于自动化程度较高,度电成本只有2.4美分/千瓦时,10万千瓦的地热发电厂,只需要2个工人。“而我国西藏羊八井地热电厂发电的度电成本约为1元/千瓦时,羊八井电厂2.5万千瓦的装机容量,雇佣了几百个工人,因此人力成本很高。”在装机成本方面,羊八井电厂单位千瓦的装机成本是 8000元/千瓦。同期西藏水电单位千瓦的装机成本超过1万元。国外地热电站装机成本与此接近,2004年美国阿拉斯加地热电站装机成本约为1万元/千瓦,2007年新西兰电站约为1.2万元/千瓦。

相较于其他形式的发电,地热发电的成本较高,与风电、光伏等享受国家补贴政策的新能源相比,也无竞争优势。

郑克棪表示,之前企业参与地热资源开发的积极性并不低,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很多项目都因为种种原因半途而废。“随着补贴政策的逐步出台和落实,对地热资源的开发也一定会起到促进作用。”“地热能利用的优点是钻井得到高温热水或蒸汽后,一天24小时一年365天皆可连续利用。从数据上看,地热能一年中 72%的时间可以利用,而水能、风能和太阳能这一数字分别是42%、21%和14%。”地热资源的优势显而易见。

2月21日,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需要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若未投保的话,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在最新的文件中首次提出了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概念,业内人士表示,这似乎预示着,未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望成为继交强险之后,全国大范围推广实施的第二个强制保险产品;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形成利好。

三类企业被纳入强制投保

据了解,早在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保监会就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做好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重要环节开展梳理和检查,查找环境风险和事故隐患,及时向投保企业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的整改意见,并可视情况通报当地环保部门。

涉重金属企业将被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这是该项险种试点推进以来,首次采取强制形式。昨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中国保监会获悉,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以国家环保部公布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10年)数据为例,当年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420次,其中水污染135次、大气污染157次、海洋污染3次、固体废物污染35次。污染与破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256.9万元。

监管部门认为,借助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记者了解到,在强制保险启动前,我国已在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

此次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中,涉重金属企业包括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而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指导意见》要求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副教授李文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确实需要对各类污染加强整治,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也是必要的。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投保,在理论上是比较合理的。”

不过,他也指出,我国目前除交强险之外,还有很多责任保险是强制的,比如,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旅客承运人责任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是由《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也带有强制的意思。但环保部和保监会开展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从法律上来讲,其实是有缺陷的,因为《保险法》明确规定,只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法律才能强制保险,其他都不能强制。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