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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3-04-26 10:25:59 法制日报   作者: 王家梁  

今天上午,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据悉,这是全国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分五章五十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明确了建设生态观念浓厚、绿色经济崛起、城乡环境宜人、生态文化普及、生态制度完善、市民和谐幸福、政府清廉高效的生态文明城市发展目标。

按照条例,凡公民出现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将处以50至100元罚款;出现随意倾倒垃圾污水且逾期不清除的,可罚款50至500元;乱涂、乱贴、乱画的,将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违章占道摆摊设点的,除限期拆除外,将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以5至10倍罚款;损坏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按照造成损失价值的2至3倍处以罚款;违法横穿道路的,处以10至50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破坏环境资源等行为的公益诉讼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环境污染、破坏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责任;检察机关、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涉及环境资源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管理职责。

贵阳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类环境公益诉讼作出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条例将民事类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界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对于行政类公益诉讼,贵阳市继续保留之前《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首创性规定。也即是说,以后,无论民事类环境公益诉讼或是行政类环境公益诉讼,其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是有别和有限的,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提起诉讼的主体。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对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和国家机关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情况的舆论监督权。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监督,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报道或反映的问题,通报调查处理情况。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公民,环境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