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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能否成矿难赔偿新标准?

2009-09-30 10:08:16 新京报   作者: 曾颖  

截至27日17时,河南平顶山“9·8”矿难共发现67名遇难矿工,其中66名已经完成遗体辨认和善后赔付工作,赔付标准为每人总额40万元。
  
  这是迄今为止听到过的最高矿难死亡赔偿金额,从5、6年前的1万元至5万元之间,最高8万元,到2004年12月山西省政府出台政策,规定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死难矿工的生命,又有了新的赔偿标准。
  
  这当然还是一条让人高兴不起来的“好消息”。说它是好消息,是因为这个数字至少让矿工们的家属在失去亲人之后,能得到一些安慰。而高兴不起来的是,他们为此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
  
  其实,这几年,赔偿金上涨,所对应的,却是事故发生几率和死亡人数的渐次下降。原来曾有过“提高矿难赔偿是否会减少矿难发生”的争论,现在看来,这种争论有了结论。原因很简单,提高赔偿额,矿主简单就可以计算出:出了事故赔偿并不划算,还不如预先加大安全投入。
  
  赔偿当然不是“九转还魂丹”,无法彻底解决存在于煤炭行业所有问题,它至多只是一种无可奈何的补救措施。如果说进一步理顺煤炭行业的产权关系,完善安全生产的刚性行政制度和行业技术法规,是保障煤炭行业生产,阻止甚至消灭矿难的“本”的话,那么,包括提高赔偿金额在内的善后措施,就是“末”,是万不得已才接受的结果。
  
  就目前中国农民工的生活水平和收入状况来说,河南平顶山“9·8”矿难开出的40万赔偿金是比较高的。这种处置方式,至少不是漠然的。这种包含了精神损失、特困补助成分在内的“生命价格”,期待能成为矿难赔偿的一个新标准。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生命的尊重,赔偿标准还可以继续提高。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平顶山矿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