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English | 网站地图

巨额赔付不能隐去“房山矿难”的真相

2009-11-19 13:03:21 新京报

       近日,北京房山区的一起“非典型”矿难画上了典型的句号。11月5日,房山区史家营乡金鸡台村一黑煤窑发生事故,6名矿工被困井下,3人私自施救过程中也被困,最终3人死亡。据当事矿工称,矿难原因是巡查“保安”点燃矿口,导致内部发生坍塌。11月15日,3名死者的家属与房山史家营乡政府签署协议,同意不再追责,火化尸体,三家各领取95万现金后,陆续返回老家。
  
  这起“矿难”应该就此了结吗?
  
  首先,事故真相扑朔迷离,远未水落石出,政府应该做出调查并澄清。据媒体最早的报道,是几名“保安”为阻止盗采煤矿,放火焚烧矿口的大木门,并引燃井内木桩,大火一直燃烧了24小时;后来有人指证“保安”在史家营乡一副乡长授意下点火的,但房山区回应称是“谣传”。公安的尸检证明死者死于一氧化碳中毒。时至今日,矿难发生了半个月,政府方面依然没有做出正式的调查结论:“保安”有没有放火烧矿口?这是否直接导致三人死亡?这些“保安”是听从谁的指示放的火?这是一起普通的矿难,还是一起刑事犯罪?
  
  据悉,在谈判中死者的家属曾多次强调,这是一起“涉嫌故意杀人”的责任事故,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矿难来处理,必须明确相关的责任人。但最终家属或迫于压力,或满足于巨额赔偿,遂承诺不再追究责任,但这是一个法治政府追求的公正结局吗?
  
  其次,乡政府向死者家属支付95万元巨款,并签署协议,要求其不追责,依据何在?3人若死于普通矿难,应由其雇主负责赔偿;若死于“保安”放火,那为什么要由乡政府来出钱呢?乡政府此前不是一直在撇清与“保安”的关系吗?而且95万元是一般矿难赔偿标准的四五倍,乡政府如果没责,和以如此慷慨?人们难免会怀疑,这是不是以死者家属火化尸体、不再追责作为条件的“封口费”?
  
  而且,无论这笔钱是作为“补偿”、“赔偿”,还是“救济”,最终都来自政府财政,即由纳税人来埋单,对这笔天价费用的来源和支付理由,乡政府有义务向公众做出解释。
  
  其三,为什么这起明显有刑事犯罪嫌疑的事故,司法程序没有启动?
  
  “保安”被指明知井下作业高度危险,放火将危及盗采者的生命,却故意放火烧矿口,致多人被困井下,若情况属实,这是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没有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这种行为涉嫌故意伤害或者杀人罪。警方进行了尸检,初步了解过案情,依《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当“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立案追究。但为什么没有追究“保安”的刑事责任?而且这种刑事犯罪属国家公诉范围,不能因为当事人家属承诺不追究,司法机关就可以不追究。司法权是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力保障社会公正,不能依附于行政权。
  
  这起矿难发生时,北京副市长亲临现场指挥救援,展现了政府对于生命的尊重;但在事后,既没有公布事故真相,又没有启动司法程序彻底追查,而是让家属拿了巨额现金后走人,从而不能解决此类事件的发生机制问题。政府对生命的尊重,不仅仅体现在救灾现场,更体现在日常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谦抑和自律。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房山 矿难 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