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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将步入法制化轨道

2010-01-08 16:57:47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高健)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这意味着政府投资管理将步入法制化轨道,违规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将主要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而且特别重大项目还将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实行审批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资金使用方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在决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条例》还规定,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J210

  政府直接投资资产属国有

  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专电(记者陈菲)7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可申请政府投资资金

  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记者陈菲)7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就“平等待遇及引导社会投资”予以规定,规定符合政府投资使用规定的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政府投资资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可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记者陈菲)7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除规定在投资方式上,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项目审批程序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转贷资金申请报告。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政府投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