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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银监会联手整顿:手续费偏高 偿付能力偏弱

2010-01-27 11:07:31 解放日报

“手续费偏高、偿付能力偏弱”是目前银保业务渠道所面临的顽疾,前者是由于保险公司在银保代理合作关系中所处的弱势地位而造成的,直接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在这一渠道盈利;后者则是由于银保业务中趸缴产品占比较高,一旦集中给付可能对偿付能力产生一定的压力。

  银保领域的这一顽疾将成为今年保险监管整治的重点。日前,保监会、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从加强监管协作、深化银保合作出发,对规范代理合同和手续费支付行为,建立银保业务退出机制和多方合作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这被业内人士视为2010年保险业风险管控升级的第1个信号。

  严控账外支付

  《通知》规定,银保双方要从增加客户价值角度出发,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的手续费标准。严禁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在账外暗中向代理银行及其销售人员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这意味着,银保市场盛行的账外“返点”以及标准之外的高额手续费支付将被叫停。

  手续费问题是保险公司深入银保不得不面临的“痛”。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不仅要支付手续费,还要为银行的培训费埋单,两者加起来的成本就有6%,若再要返点给客户,综合起来成本费可能高达8%以上,这令保险公司做银保业务几无利润可言。

  就在去年,迫不得已的保险公司曾掀起了一场手续费 “保卫战”,整治风暴由江西刮至北京、上海,这也令银保渠道业务一度出现负增长。但各地的自律公约毕竟只是“星星点灯”,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手续费面前,部分银行强势依旧,不少中小保险公司为了业务规模不得已依旧采取低姿态。

  “很多时候,保险公司要想推动银保业务发展,就必须在私底下向银行网点、柜面人员支付隐形费用,如旅游、奖励等小账。在业绩压力面前,一纸自律公约很难改变现状。 ”沪上某中资寿险银保业务部相关人士表示。

  《通知》称,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原则上要由保险总公司与银行总行签订;省级分公司与省级分行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必须分别取得保险公司总公司和代理银行总行的授权;省级以下的保险公司、银行分支机构不得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代理手续费要通过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对代理银行统一转账支付。

  建立退出机制

  据悉,《通知》除加大对银保业务手续费支付行为的监管外,更明确要求加大对险企偿付能力的监管,首次提出“对于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过快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保监会和银监会将采取包括停止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在内的监管措施”。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本刊顾问钟明指出,偿付能力是近两年来的监管重点,建立银保业务的退出机制,与保监会此前“在制定发展战略、经营规划以及设计产品、资金运用时,充分考虑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的表态相一致。

  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保监会已经主导银保业务结构调整,要求银保产品重在“为客户提供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积极发展保障功能强的期缴型业务。钟明表示,已经听说不少寿险公司申报的趸缴型银保产品不能通过审批,主要原因就是在于这类产品对偿付能力的影响比较大。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寿险公司实现银保业务独立核算,及时准确反映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真实盈利状况,积极防范费差损风险。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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