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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文县金河煤矿瓦斯突出事故六责任人被判刑

2010-02-22 08:32:04 正义网

2月9日,四川兴文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邓仕民、何良才等六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案在兴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宣判,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邓仕民有期徒刑五年;何良才有期徒刑三年;周胜彬有期徒刑三年;李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王能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车吕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兴文县金河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08年春节后,该矿未通过春季复产验收被责令整改。2008年2月25日,兴文县安监局批复该矿:“三班制整改,每班入井工人数不得超过22人”。2008年4月,金河煤矿进行了股东调整、资产重组改制,成立了兴文县金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河煤矿),被告人邓仕民任金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聘请被告人周胜斌任常务副矿长、被告人何良才任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被告人李崇任防突技术负责人、被告人王能启留任矿长。2008年6月,被告人邓仕民又任命被告人车吕忠为金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安监科长。通过多次整改后,2008年7月9日兴文县安监局批复该矿:+250K6煤层运输平巷布置抽放钻孔,不得与3091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而金河煤矿仍然安排工人在+250K6煤层运输平巷布置抽放钻孔与3091工作面同时作业。2008年8月24日起由被告人周胜彬提出,经被告人邓仕民同意,该矿将在井下+250K6煤层运输巷进行预抽钻孔的工人工资由原来的计时工资改为根据钻孔深度计算工资,导致工人冒险作业。

金河煤矿于2008年7月3日,根据编制的《兴文县金河煤矿+320水平K6回风平巷于K5回风石门贯通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规定,3092工作面1号石门修建封闭墙厚度应为1.0m。2008年8月27日,由被告人李崇安排矿工在井下施工,而实际建成的封闭墙厚度仅为240mm,致使受灾范围扩大。

2008年8月23日至9月3日期间,该矿在+250K6煤层运输巷瓦斯预抽钻孔多次出现喷孔和卡钻等现象的情况下,被告人邓仕民、车吕忠未履行安全监察职责,被告人何良才、李崇未对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被告人周胜彬、王伦启等人继续安排工人施工。

2008年9月4日13时30分许,由中班带班副矿长王德胜与夜班带班副矿长梁远兵主持了班前会,会后由梁远兵带领43名工人下井,瓦检员鲁福祥带3名防突队员到+250K6煤层运输平巷10#石门以东抽放钻孔。9月5日凌晨2时52分,井下+250K6煤层运输巷10#石门以东发生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6名工人受伤、梁远兵等18名工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的压风自救系统未向井下供风。

经事故调查专家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起在严重突出危险区,防突措施不到位,在已经有突出预兆的情况下,现场作业人员继续施工顺煤层瓦斯抽采钻孔时震动诱发,冲破10m宽煤体的一次特大型煤与瓦斯突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仕民、王能启、周胜彬、何良才、李崇、车吕忠对金河煤矿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督促、落实责任,在劳动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在防突措施不到位,压风自救系统未能正常使用,对几个工作面同时作业,有明显突出征兆的情况下,继续施工顺煤层瓦斯抽采钻孔时震动诱发了煤与瓦斯突出,导致事故的发生,造成18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00万元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为此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金河 瓦斯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