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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成熟碳交易机制可为他山之石

2013-12-12 13:30:00 中国石化杂志   作者: 侯明扬   

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全球“减排”行动初具规模,越来越多的国家着手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全球的碳交易市场已初步形成。纵观世界各主要经济体2005年以来的二氧化碳排放状况,实施配额碳交易的欧盟碳排放呈明显下降趋势。这说明成熟的碳交易制度对碳减排的意义不容小视。我国现在正处于碳交易市场机制形成阶段,研究国外碳交易的机制,无疑对我国实现低碳发展路径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

EU-ETS是世界上迄今最为成功的减排制度。面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巨大挑战,EU-ETS作为《京都议定书》下减排制度的具体实施,为全球减排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蓝本。2003年10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碳交易指令,2005年1月EU-ETS启动。

EU-ETS的实施分为三个阶段。2005~2007年的实验阶段,只不过是推动欧盟各国走向减排的轨道,是边学边干阶段。2008~2012年是执行阶段。2013~2020年为第三阶段。鉴于前两阶段中出现的问题和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影响,2008年欧委会发布新碳交易指令,对EU-ETS做了重大修改,并作为欧盟气候与能源一揽子政策的重要组成,以实现2020年减排、能源效率提高、可再生能源占能源生产3个20%的目标。

出于减排成本的考虑,EU-ETS第一阶段减排主要针对较大的排放源限控,且仅限于二氧化碳,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40%~45%。主要涉及能源密集型部门,其中电力部门承担了大部分减排责任,因其易于检测,减排潜力大,也不会受到来自欧盟之外的竞争,且能将碳价格转嫁到下游。2008年7月经欧盟议会批准,2012年所有在欧盟起落的航班纳入EU-ETS。根据新指令,从2013年始,EU-ETS将扩大到新部门(气体),包括氨水和铝生产所排放的氧化氮、全氟碳化物(PFC),并涵盖碳捕获封存设施。

就减排目标而言,前两阶段只确定了阶段内的减排目标,第三阶段却细化到每一年。第三阶段,欧盟配额总额以2005~2007年成员国配额加总后的年均配额为起点,按照年1.74%逐渐递减,配额逐年收紧,使减排更具有可预期性。

美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与欧盟不同,美国没有承担《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强制减排义务,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自下而上地探索区域层面的碳交易体系建设,比较知名的有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自愿交易、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西部气候倡议和加州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等。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全球第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平台,2003年以会员制开始运营。CCX的会员涉及航空、汽车、电力、环境、交通等数十个不同行业,会员自愿但从法律上承诺减少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以会员1998~2001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为基线,采取两个阶段的逐年计划减量策略。CCX规定了可在交易所范围内流通的配额单位及交易品种,同时开展6种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此后会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年份的减排承诺,如果会员减排量超过了自身的减排额,可以将自己超出的量在CCX交易或储存,如果没有达到自己承诺的减排额就需要在市场上购买碳金融工具合约(CFI),每一单位CFI代表100吨二氧化碳当量。此外,CCX也接受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根据CCX的统计数据,自2003年交易开始以来,其成员共减少4.5亿吨碳排放,但2010年连续几个月没有交易,导致其名存实亡。此外,CCX还受到交易市场不完善、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等的影响,碳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经常出现巨大波动。

区域温室气体行动(RGGI)是美国第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强制性减排体系,于2009年正式实施,由美国东北部的10个州组成,仅纳入电力行业,将该区域2005年后所有装机容量超过25兆瓦的化石燃料电厂列为排放单位,要求到2018年其排放量比2009年减少10%。该计划规定配额分配方式是基于各州的历史碳排放量,并根据用电量、人口、预测的新排放源,以及协商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西部气候倡议(WCI)和加州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于2007年发起,参与方包括加拿大的4个省和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采用区域限额与交易机制,目标是到2020年该地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15%。该计划于2013年1月1日开始运行,每3年为一个履约期。初期的实施对象包括发电行业和大工业企业;2015年将纳入居民、商业和其他工业、交通燃料。

澳大利亚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澳大利亚从2008年开始,一直致力于碳交易机制的设计、筹建、实施。2008年12月15日,政府提出“碳污染减排机制”法案,第一次正式提出排放物交易体系(ETS)计划。2011年11月8日,澳大利亚通过《清洁能源法案》,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3年的固定碳价机制(CarbonPriceMechanism,CPM)后,2015年7月1日正式建立澳大利亚ETS,成为继欧盟和新西兰之后第三个国内引入ETS的发达国家。2012年8月28日,澳大利亚又与欧盟达成协议,拟于2015年7月1日开始对接双方的碳排放交易体系。2018年7月1日完成对接,届时双方互认碳排放配额,碳排放价格也将一致。澳大利亚极有可能成为全球第二大碳交易市场。

2007年12月,澳大利亚政府正式签署《京都议定书》后,不但积极参与到全球减排行动的国际协商中,本国也开始制定长期减排的气候变化政策。目前澳大利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有短期、中期和长期三个。短期是1997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的要求,澳大利亚承诺2012年排放量不超过1990年水平的108%。2008年12月,面对《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2013~2020年),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到2020年,本国温室气体排放在2000年基础上减少5%~15%,若国际社会能达成并签署温室气体全球性的减排协议,这一比例可调整为25%。2011年,澳大利亚政府又确定温室气体2050长期减排目标,即到205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00年基础上减少60%。

为实现上述目标,2008年,澳大利亚政府提出了“碳污染减排机制”(CPRS)法案,拟引入碳排放交易机制,但因金融危机,遭到反对党和工业界的强烈反对,两次被参议院驳回。2011年2月,澳大利亚宣布引入固定碳价计划(CPM),由于CPM打破了CPRS一步到位引入碳交易机制的做法,先实施三年的过渡性的固定碳价机制,2015年7月1日再实施碳排放交易机制。同时为减轻企业、消费者的负担附有一系列财政补偿计划,2011年11月8日,澳大利亚国会通过了包含CPM的《清洁能源法案》。政府预计全套计划的实施可在2020年削减1.59亿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与2000年相比可以实现减排5%的目标。

(作者单位:石勘院)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碳交易机制,欧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