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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井工煤矿提取安全费不低于15元/吨

2014-01-08 09:18:24 法制网

河北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要求不得因企业效益不佳少提取或不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本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不低于30元/吨,其他井工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低于15元/吨。

该《意见》提出,河北省级财政将按照国家要求积极筹措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示范矿井项目配套资金,提高配套资金到位比例;研究设立瓦斯治理和利用奖励资金,制定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对煤层气(煤矿瓦斯)防治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完善煤层气(煤矿瓦斯)市场定价机制,对进入城市公共管网的煤层气(煤矿瓦斯)销售价格按不低于同等热值天然气价格确定;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优先自发自用,富裕电量需上网销售的,由电网企业优先收购,关部门简化环评、用地、电网接入和发电许可等手续,为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及上网营造宽松环境。此外,《意见》要明确,对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对煤炭开发5年后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坚持“先采气、后采煤”方针。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河北,安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