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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

2010-03-24 16:22:56 中国煤炭市场网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规定,落实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经营监管职责,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山西省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山西省煤炭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规定,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继续实行分级审查制度,各市煤炭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方企业申请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和辖区内经营当地工业与民用煤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日常监管工作;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系统内企业申请通过铁路、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委托山西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要按照省煤炭厅的规定或委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以促进全省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进一步有序、规范。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煤炭产业政策,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支持和鼓励符合政策的煤炭生产企业通过铁路运输经营煤炭。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煤炭产业政策,对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在属地成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申请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的,仍继续按省现有规定予以政策支持。同时支持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以上的地方骨干煤炭生产企业在确定计划归口渠道的基础上申请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从政策上扶持大型煤炭企业做实、做强、做大。

通知要求各市煤炭局,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规定,切实把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加强对煤炭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全省生产、建设、经营、安全的全过程管理,为实现全省煤炭工业的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全省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和环境。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山西省 煤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