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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煤矿都能通过复产验收

2010-03-25 09:33:08 中国煤炭报   作者: 王丽丽  

3月1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京召开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汇报会。会议指出,不是所有煤矿都能通过复产验收的,不排除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不允许恢复生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彭建勋出席会议并讲话。

最近,一些煤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复产安全措施不落实,甚至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3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沙井煤矿在收到停产整顿指令、矿主签了字的情况下,又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还有新疆塔城乌苏市源利煤矿的“3·8”顶板事故、死亡4人,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小河镇八一煤矿的“3·9”溜煤眼埋人事故、死亡3人,3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电缆着火引发火灾事故、死亡25人等,均为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发生事故。

据统计,春节期间全国停产放假矿井1.36万处,占矿井总数的89.7%,能力24.4亿吨/年,占总能力的66.1%。其中,乡镇煤矿停产放假11698处,占矿井总数的92.9%。截至3月12日,约有1/4的矿井恢复生产,其他矿井正在陆续恢复。大量春节前停工停产的煤矿正进入恢复生产高峰期。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煤监局召集复产任务较重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监局、煤炭工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和复产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复产验收工作。

会议要求,严格做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会议指出,不是所有煤矿都能通过复产验收的,不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不允许恢复生产。要列出计划,分步实施,不要“齐步走”。达不到基本安全条件的,决不放过,直至关闭。要严查大系统,排除大隐患,防止大事故。复产验收工作要做到几个结合:与整合技改相结合、与隐患排查相结合、与整顿关闭相结合、与安全培训相结合。尚未复产的煤矿企业要落实停产或检修期间安全措施,加强维护和监管,认真自查自纠,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时,煤矿必须制定和执行安全保障技术措施,保证各个系统的正常运转。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进一步研究完善煤矿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做到严格有序恢复生产。要严把验收质量关,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复产复工。同时,要总结以往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经验教训,完善相关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松懈麻痹思想,确保安全生产。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大对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监察力度。

会议强调,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加强对整合技改及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监察。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 煤矿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