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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煤监局建立谈心谈话制度

2014-03-28 08:55:50 安徽煤监局

日前,安徽煤监局建立谈心谈话制度,共计十三条。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工作热情,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处室、监察分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与所属单位(部门)人员之间的谈心谈话、交流沟通、廉政教育等活动。

第三条 谈心谈话必须坚持党性原则,注重政治性和原则性。同时要从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出发,力求实效,要坚持正确疏导,把着眼点放在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上。

第四条 谈心谈话主要包括交流对重大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个人的思想、工作、廉政、学习、生活、家庭等情况,以及加强和改进全局及个人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五条 谈心谈话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一般情况下,采取个别谈心、随机交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体谈心的方式进行。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人员,要及时进行告诫、提醒。

第六条 谈心谈话要根据谈话对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进行谈心谈话或教育帮助:(一)工作职务任免、岗位交流、岗位分工、分管工作发生变动或退休时;(二)受到重要表彰、奖励或受到批评、惩处时;(三)工作遇到较大困难或挫折时;(四)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发现领导班子有不团结苗头或干部之间出现较大矛盾时;(五)家庭生活发生特殊情况时;(六)群众有反映和举报或工作作风监督、执法监察,经查构不成纪律处分但确存在错误行为时;(七)其他事项需要进行谈心谈话时。

第七条 干部职工因单位(部门)及本人工作问题、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本人学习生活等情况,认为有必要与领导沟通交流的,可主动约谈,相关领导要安排时间进行谈心谈话,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

第八条 省局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分管处室负责人、监察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省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与分管处室主要负责人、联系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

第九条 监察分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与班子其他成员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省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与所属人员之间,各党支部书记与所属党员的谈心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条 省局领导班子成员、监察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与干部职工群众的联系,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干部职工进行谈心谈话;要广泛开展基层党员干部与群众谈心谈话活动,努力实现全覆盖。谈话谈心活动可与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会和廉政教育等专题教育活动谈话谈心结合起来进行。

第十一条 每次谈心谈话要做好记录。重点记录谈话时间、地点,简要记录谈话原因、主要内容。实事求是填好干部职工谈心谈话记录表。在谈话中发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组织反映,有违纪问题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涉及有关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按照《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 皖煤安监党〔2013〕7号)执行。

第十三条 做好谈心谈话相关协调指导和情况收集汇总工作。人事培训处、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要做好谈心谈话所反映问题的意见建议收集汇总整理工作,根据需要,向组织和相关领导进行反映。




责任编辑: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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