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煤集团出台所属企业管理层持股实施细则,对满足四项条件的所属企业实行管理层持股模式:产权清晰、管理规范、运行平稳的成熟企业;经营风险较大但具有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素质较高,具备实施管理层持股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长远发展基础的企业。
原则上,所属企业管理层持股模式为管理层依法出资注册持股公司,通过持股公司间接持有企业股份。管理层个人是持股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持股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持股公司按规定收购企业股权或增资扩股,是新股份制企业的法人股东,持股公司在新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
持股公司在新股份制企业总股本所占比率,原则上应达到新股份制企业总股本的33%(对企业规模较大的企业,经批准可低于总股本33%),最高不得超过49%,同时鼓励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重点业务骨干、核心技术人员、未改制企业具有全民制职工身份的员工,在自愿的前提下投资入股。由实施单位制定细则。
为防止短期行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等主要管理者离开企业时,持股转让应在离职审计一年后进行;其他高管离开企业,转让应在离职后进行。其余管理者离开企业,离开时即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