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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弭矿难 离不开法制力量的推动

2010-04-02 10:05:00 西安晚报   作者: 沈峰  

3月28日,山西临汾市的王家岭煤矿发生透水事故,153名工人被困井下。3月31日19时20分,河南伊川县半坡乡白窑村的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矿难事故频发,暴露出少数部门和企业存在安全运行质量低下、管理水平不高、安全执行力不强等问题。另外,一些生产领域的安全事故发生都存在“闻灾而动”、事后监管的模式,并形成“亡羊补牢”的安全生产补救“怪圈”。

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对生命尊严的重视,矿难频发,生命在“人祸”中逝去,则与文明发展背道而驰。矿难向我们揭示的,不仅是技术性问题和经济性问题,更重要的是人的价值理性问题。如汶川大地震后,一场“举全国之力”的生命大营救,使人充分感受到了生命之宝贵。而矿难这样的安全事故,却完全可以通过努力予以防范。

目前,各地治理矿难手段林林总总,可是,对矿难治理,需要一个整体性省思,而不能发生一起矿难就治理一起矿难。

应认识到,重视安全生产怎样强调都不为过。从近期矿难看,当务之急是大力提高安全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国外现代化煤矿,年产300万吨的矿井,每班井下作业只有几个人,煤炭从开采到运出矿井,全部机械化、自动化;对付瓦斯不仅有先进、灵敏的预测预报装置,而且事故发生后井下也有临时避难的密闭仓,其中有足够的氧气和食物,让临时躲进的矿工可以从容等待救援。

另外,消弭矿难离不开法制力量的推动。如可以立法,对煤矿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设备投入和管理规章给予刚性规定,并可以建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属的独立、专职的煤矿(业)安监执法队伍,对于涉及的地方监管不力、煤矿不达标、违法开采等问题,有权责令停产关闭、追究官员责任,并提请司法机关介入。如果不对有关责任人施以严厉的问责,不对矿主判以重罚,恐怕不足引起煤矿经营者对安全生产的重视,避免矿难发生。

只有在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威慑下,形成一个约束资本与权力的力量,让安全生产的怠慢者随时都有被处罚的风险,警钟长鸣才会在安全生产领域生根。

作者系职员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矿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