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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的惊喜:碳补偿

2010-04-06 12:36:12 新浪博客

京都的惊喜:碳补偿——应对气候变化笔记二十三

 

碳配额作为一种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有效市场手段,在实践应用中的确发挥出了巨大功效,但对那些需要减排的欧美排放企业而言,这种夹杂着胡萝卜的大棒打在身上依然很疼——美国排污权交易实践显示,当配额交易体系开始发挥作用后,企业的排放量会逐渐降低,配额的数量则也随之减少,配额的价格会越来越昂贵,此时对企业而言,与其花高价购买配额,还不如直接投资于减排设施更划算,只好咬牙忍痛去搞节能减排。

 

这种选择无疑很痛苦,尽管它很有效。那么有没有一种更好的胡萝卜可以选择?让企业既不用提高成本搞减排,又不用花那么高的价钱去购买碳配额?美国人很聪明,他们找到了第三条道路,即通过补偿贸易的方式,以较低代价来获取碳排放权。

 

“碳补偿”由此应运而生

 

我们知道,进行碳配额交易的都是些发达国家或地区,比如欧盟成员国和澳大利亚等,这些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被确定为“附件1国家”,包括欧盟等国在内共41个工业化国家,根据《京都》的要求,这些国家要承担履行减排义务,在第一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间)将二氧化碳排量削减到1990年水平之下5.2%。而发展中国家在这一期间内并不承担减排义务。

 

故而发展中国家在碳排放上不存在“总量控制”问题,发达国家这时就要动脑筋,如何把发展中国家也拉入到减排行列中来——让发展中国家也减排,而产生的信用当量则补偿给那些没有达到“脱碳”要求的发达国家。

 

这种减排当然不能是无偿的,更不能是强迫的,必须使用一种市场机制,让发展中国家自愿地加入进来。于是他们就想到了“补偿交易”。

 

碳补偿的核心内容,就是由发达国家来提供资金技术,投资于发展中国家的节能减排项目,由此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当量,归属于发达国家。这种机制也被称为CDM机制(清洁发展机制)

 

这种机制隐含着两个前提:

 

一是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成本会比发达国家更低,这样的“补偿交易”双方才能均有利可图。其实这一点毋须多言,还是那个道理,减排犹如给毛巾拧水,越到后面能拧出的也越少;同样的钱如果投资于发展中国家进行减排,势必会比在工业化国家更有效果。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发达国家能以较低价格得到自己所需的碳信用额度,而发展中国家则通过这种项目合作获得额外的资金和先进的减排技术,从而促进了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双方达到了“双赢”。

 

二是气候的改变与减排的来源无关。对于配额交易体系内的成员来说,通过补偿交易机制获得的减排额度是一种“额外信用”,是在成员国境外采取的一种减排行动,但是,这种减排行动对改善气候变化同样有效。理论上,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地区进行减排,对宏观气候产生的影响都应该是相同的——气候面前,人人平等。当这个前提成立时,补偿交易才会产生,资源才会向减排成本更低的洼地即发展中国家流动。

 

碳补偿理论最早由美国人在联合国的京都气候会议上提出,最终各国政府一致同意将补偿机制视为《京都议定书》的核心原则,进而制订出著名的“CDM机制”。这一机制后来被冠以“京都的惊喜”称谓,可见参与各方对其的认同程度。

 

CDM诞生以来,中国成为最大受益国。截止今年年初,已在联合国注册的中国CDM项目达700多个,占全球总数的一半以上。这些项目每年平均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2亿吨,预计到2012年可以累计减排20亿吨。

 

但是,《京都议定书》将在2012年到期,到期之后,CDM将何去何从?业界并无定论。2009年底召开的哥本哈根大会,最终只通过了一份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目前欧盟主张废除议定书,发展中国家则坚决反对,而美国则处于观望态度,CDM的未来发展并不容乐观。

 

最终的结局可能要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如果新一轮气候谈判中,各国能够达成一项新协议,且发达国家愿意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比如欧盟愿意将减排量从20%提高到30%,那么显然在减排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就只能继续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碳补偿交易,CDM可以继续向好发展。但这一切目前都是未知。

 

从现状来看,因为有些国家对CDM项目资金大量流入中国颇有微词,近段时间以来,联合国的审查机构已开始对中国申报的项目“另眼相看”,路越走越难,预计CDM未来在中国的发展不会一番风顺。

 

在此也顺便回答一下网友“广州绿石”的提问,我觉得根据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距离实现总量控制和碳配额交易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估计要20-30年时间,所以碳补偿会是此间的重要市场手段。CDM在中国式微之后,VER(自愿减排)一定会风生水起,北京环境交易所目前在这一方面正在着手准备,“熊猫标准”就是中国自主研发的第一个VER标准。

 

我同意你说的“国家提出的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40%~45%的目标,将来可能会转化为地区或行业的总量控制目标”的看法。实际上,中国或许会在一些具体行业中实行“类CAP”做法,也有政府高官曾公开表示,下一步将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探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体制机制,“在特定区域或行业内探索性开展碳排放交易”。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京都 碳补偿